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1965年3月11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 |
1965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 现将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批语和省、专、县政法联合工作组的建议,发给你们。 目前有些地方在办理流氓强奸案件中,乱检查处女膜的情况很严重。有的以检查处女膜代替侦查调查;有的不择手段强行检查;甚至个别检查人员还借机奸污妇女,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对此,各地必须认真进行一次检查。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