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
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5月3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8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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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農業部為辦理漁業業務,特設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漁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監督。
- 二、漁業資源養護管理措施之規劃、執行與監督,漁業調查評估及科學研究。
- 三、漁船與船員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 四、國際漁業事務與漁業涉外事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 五、養殖漁業管理與發展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 六、漁民(業)團體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督導。
- 七、水產品行銷與加工、水產品安全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 八、漁港與其他漁業設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 九、所屬漁業廣播與漁業通訊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 十、其他有關漁業事項。
第三條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六條
-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