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組織法

農業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5月3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6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267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資源永續利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三、農民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畜牧業、動物保護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科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兩岸農業貿易合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七、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八、所屬機關辦理農糧、漁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林業、自然保育、水土保持與農村發展、農田水利、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及農業科技園區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辦理農業、林業、水產、畜產、獸醫科技、農業藥物、生物多樣性、區域性農業、植物種苗、特用作物等試驗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業事項。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農糧署:規劃與執行農糧政策及管理事項。
  二、漁業署:規劃與執行漁業政策及管理事項。
  三、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規劃與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項。
  四、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林業與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項。
  五、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規劃與執行農村發展、水土保持政策及管理事項。
  六、農田水利署:規劃與執行農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項。
  七、農業金融署:規劃與執行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及管理事項。
  八、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執行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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