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
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5月3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7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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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農業部為辦理農糧業務,特設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農糧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 二、農糧作物生產改進、安全監測、產銷穩定措施與集團產區設置之規劃及監督。
- 三、農糧產業調查、資訊蒐集之規劃及監督。
- 四、農糧作物天然災害救助之監督及執行。
- 五、農地土壤、肥料、種苗、植物品種權與農業機械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 六、農糧產品行銷與加工、果菜、花卉等農產品批發市場之輔導及監督。
- 七、糧食管理、政府存糧收撥儲運之規劃、執行及監督。
- 八、農糧產銷組織之輔導。
- 九、有機農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 十、其他有關農糧事項。
第三條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六條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