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粮署组织法
农业部农粮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47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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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农业部为办理农粮业务,特设农粮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 一、农粮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执行及监督。
- 二、农粮作物生产改进、安全监测、产销稳定措施与集团产区设置之规划及监督。
- 三、农粮产业调查、资讯搜集之规划及监督。
- 四、农粮作物天然灾害救助之监督及执行。
- 五、农地土壤、肥料、种苗、植物品种权与农业机械管理业务之规划、执行及监督。
- 六、农粮产品行销与加工、果菜、花卉等农产品批发市场之辅导及监督。
- 七、粮食管理、政府存粮收拨储运之规划、执行及监督。
- 八、农粮产销组织之辅导。
- 九、有机农业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执行及监督。
- 十、其他有关农粮事项。
第三条
-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署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设分署。
第六条
-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