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5月3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58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5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267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畜產試驗研究業務,特設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畜禽生理及人工生殖之試驗研究。
  二、畜禽營養代謝、飼料資源開發、調製、品質檢驗及飼料添加物產製之試驗研究。
  三、飼料作物開發與選育、生產技術與調製利用、飼料作物生產與資源循環再利用及生態平衡之試驗研究。
  四、畜禽繁殖生長效益、飼養管理與動物福利之增進、污染防治及產業創新經營管理之試驗研究。
  五、畜禽產品開發、加工技術、理化特性、機能性物質及微生物利用之試驗研究。
  六、畜禽相關技術之推廣輔導、資訊應用、農民教育訓練、研發成果與創新育成管理及國際交流合作。
  七、所屬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畜產試驗研究事項。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五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六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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