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王予安還越兼寄梁非馨

送王予安還越兼寄梁非馨
作者:黎遂球 明朝


王郎昔與梁生居,遼左烽煙談笑餘。
梁生作書遙與我,此中乃有王郎人不如。
自從遼事潰敗罪督死,王郎徒步歸鄉里。
我從燕市遇梁生,不語淚下如流水。
王郎高才舉于鄉,聲名鵲起羽翼長。
十年而今得一見,典衣奏伎同飛觴。
酒酣相看意復惡,爲君起舞還命酌。
督師失守有恒罪,是逆非逆果何若。
此事君應解其故,試望胡沙迷海霧。
君來仍主督師家,何以報之前途賒。
去逢梁生爲問信,歲荒久客安歸耶。
他人小恩勿煩受,無乃空作禰衡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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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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