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令各省省議會暫照前淸諮議局章程辦理
各省省議會。業已通令各省行政長官。分別定期召集。惟查省議會本爲地方議事機關。民國元年三月。本大總統通令改組各省臨時省議會時。曾經聲明此項議會章程。係屬法律。應俟參議院議決公布施行。在此項法律未經公布以前。所有該省議會組織及選舉方法。暫照普通選舉簡易辦法辦理。此次正式省議會議員。旣係依照省議會議員選舉法選舉而來。該議會召集以後。如何組織。當與臨時辦法不同。實未使各省自爲風氣。是以政府提出地方行政編制法施行法草案。卽已聲明別定有議會暫行條例。並聲明前淸諮議局章程。自省議會暫行條例公布施行後廢止之等語。咨請參議院提議在案。在省議會暫行條例未經公布施行以前。前淸諮議局章程。係屬現行法律之一。所有各省省議會一切組織及其職權。除該章程與民國國體及新頒法令牴觸者外。當然適用。爲此通令各省行政長官。於該省省議會召集後。應令暫照此項現行章程分別辦理。一俟省議會暫行條例議決公布後。此項章程。卽行廢止。俾重輿論而杜紛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