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令各省省议会暂照前清谘议局章程办理
各省省议会。业已通令各省行政长官。分别定期召集。惟查省议会本为地方议事机关。民国元年三月。本大总统通令改组各省临时省议会时。曾经声明此项议会章程。系属法律。应俟参议院议决公布施行。在此项法律未经公布以前。所有该省议会组织及选举方法。暂照普通选举简易办法办理。此次正式省议会议员。既系依照省议会议员选举法选举而来。该议会召集以后。如何组织。当与临时办法不同。实未使各省自为风气。是以政府提出地方行政编制法施行法草案。即已声明别定有议会暂行条例。并声明前清谘议局章程。自省议会暂行条例公布施行后废止之等语。咨请参议院提议在案。在省议会暂行条例未经公布施行以前。前清谘议局章程。系属现行法律之一。所有各省省议会一切组织及其职权。除该章程与民国国体及新颁法令抵触者外。当然适用。为此通令各省行政长官。于该省省议会召集后。应令暂照此项现行章程分别办理。一俟省议会暂行条例议决公布后。此项章程。即行废止。俾重舆论而杜纷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