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各口通共章程
通商各口通共章程 咸豐十一年九月初六日 1861年10月9日于北京 发布机关:大清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发布于同治條約vol.3,p.14-15 |
本章程經時英國公使卜魯斯同意後由清廷頒佈;邁爾斯:《中外條約》(W.F.MAYERS:TREATIES BETWEEN THE EMPIRE OF CHINA AND FOREIGN POWERS.SHANGHAI,1902 4TH EDITION)p.217-218所載「通過稅、免稅照及沿岸貿易章程」英文本實為本章的英文本,但「次序不同,文義稍減」,時總理衙門奏請「仍按本衙門所訂漢文條款辦理」,見同治條約vol.3,p.2-4 |
第一款 洋商由上海運洋貨進長江,須在上海將進口正税完納,俟到長江各口後,一經離口,自入內地販運,如無長江各關税單者,逢關納稅,過卡抽釐。遇有商人,欲在長江各關請入內地之稅單,即令該商於運貨過卡之先,照約在該關完一子口税,方准發給税單,不再另徵。
第二款 洋商由上海運土貨進長江,其該貨應在上海交本地出口之正税,並先完長江復進口之半稅,俟到長江各口後,一經離口販運,無論洋商、華商,均逢關納稅,過卡抽釐。
第三款 洋商由上海運別口所來之土貨,已在別口交過出口税,並在上海交過復進口税,如再出口往長江,毋庸再在上海納出口税並長江復進口之税,俟到長江各口後,一經離口販運,無論洋商、華商,均逢關納税,過卡抽釐。
第四款 洋商如在長江口岸自入內地買土貨,或本商自去,或用本國人,或用內地人均可,惟必須先向海關請領買貨報單。單內註明該貨某日到某子口、應運通商某口、實屬本商土貨、自必納完半稅等詞,並於單內填註本商姓名、或本行字號爲憑。此等報單,通商各口海關自行備辦,俟准領事官咨請發給,並無使費。
第五款 洋商由長江口岸運土貨囘上海,若係洋商由內地自販之貨已在江口完一子税,即有過卡實據可憑。如在本江口所買之貨,即係已由內地人交過各內地税則,在長江下貨時,均不必在長江各口完税,俟到上海進口時,交長江出口之正税,並先將一半税存在銀號。如在三個月限內出口運往外國,確係原包、原貨,並無拆動、抽換情形,即將所存之銀交還。如在上海銷賣,或逾限末出口,即將所存一半稅入賬,作爲復進口之税。或限內出口有拆動、抽換情形,除將一半税入帳外,仍另納出口之正税。
以上通商各口通共章程五款,除長江應收進出口正税及復進口半税,均在上海完納,與別海口不同,餘如洋商入內地賣洋貨、買土貨,復進口入內地銷賣,以及土貨復進口,報明不日出洋,各項存銀、納税、領單、請照,一切辦法,南北各海口均照長江一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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