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過齋先生遺稿
卷九
作者:金正默
1928年
卷十

雜著南塘集箚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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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神說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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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塘記聞錄中庸鬼神章說曰。誠爲一篇之樞紐。則前後六章。莫非誠之所爲。而亦難以逐章言之也。鬼神體物不遺。而誠之所發見者。故中間說鬼神。以見前後六章。鬼神之所體莫非誠之所在也。章內特言誠字意可見矣。○前後六章。只言費不言隱。故中間說鬼神。以明費隱之無二體。而鬼神之妙。徧體於六章之事。則六章之未甞無隱。仍可見矣。○十二章鳶魚一節。言道之妙用昭著。又擧鳶魚以明道之在萬物。故此章洋洋如在微之顯誠之不可掩等說。與上下察之語相應。而極言道軆之妙發見昭著。體物不遺之語。與鳶魚字相應。而極言道之體萬物而不遺。此一章。盖申十二章鳶魚一節之意。○鬼神氣也。此章言道之費隱。而乃以氣爲言者何也。道妙無形。因器而形。故卽氣之幽顯。以明道之費隱。盖曰鬼神之不見不聞。卽道之隱也。鬼神之體物如在。卽道之費也云爾。所謂卽氣而指理者也。是就氣上見得道之費隱。非認氣爲道之費隱也。○第一節包下文四節而言。德字當兼費隱看。○第二節兼費隱而包下文二節而言。先言體後言用。言之序也。○第三節釋上文軆物不遺之意。○第四節釋上文不見不聞之意。先釋費後釋隱。費而隱之義也。○第五節結歸了誠之一字。以見鬼神無非實理之所爲。而誠之通萬事萬物。無不在也。盖兼費隱而總結上文。○二氣良能。良能乃以氣之靈處言。亦形而下者也。朱子答廖子晦書曰。鬼神只是精神魂魄。程子所謂云云。張子所謂二氣良能。皆非性之謂也。朱子之論良能。已如是矣。羅整菴又以王陽明良知。卽天理之說。謂陷於釋氏之見。夫良知良能之語。同出於孟子。孟子之意。雖指其性善發見之自然者。然其知與能。則固皆以氣之靈覺處言。良知非天理。則良能亦不可作理字看矣。須於良知良能上。見得天理發用之妙。不可直以良知良能爲理也。盖以天理人欲之分言。則良知良能。固當屬天理。若以理氣之分言。則良知良能皆氣也。而所知所能乃理也。按此末段二氣良能云云。於記聞錄。爲第五條。而此條因小註說而辨之者。非原錄鬼神章說也。見記聞跋。可知其然。故今序於末段。覽者詳之。

按此凡九節八節則雖不能無出入。槩以理言之。故猶自合於古賢之說。至於第四節。則忽違前見。不維歸於侯氏之見。幷與其石守心說而失之也。所說辨之在下。覽者詳之。

答姜甥奎煥書辛亥曰云云。兼言鬼神則皆以氣言。單言神字則或以理言按此南塘前日答姜甥語者。前日下此語時。自謂語約而義盡。千古說鬼神說者。可從此定矣。今見來說。不約而合。未易見得到此矣。

按兼費隱者。亦在皆以氣言之之中耶。語約義盡。千古說定者果如此而已耶。自處則雖高矣。然已見之粗底。且爾爲氣所使。不覺其走失。况於精微之地。本定之理。又何可容易勒定耶。

先師初說。果有如信夫所聞者。而晩來議論。却與愚說同。以此記聞錄中先師付籤處頗有之。而至於鬼神條。不爲付籤。此可見矣。信夫所聞者。乃在先生易簀之歲。則固當爲最晩說。然雖如此。恐或疾患沉困之中。偶記舊說而未及點檢耶。此生無復就質。慟恨而已。

按門弟尊師。其言果可如是乎。晩來議論。却與愚同。則議論之定。孰主孰從。先師從愚乎。愚從先師乎。且以其記聞所錄言之。良能一段。卽先生之未及經覽。追後添錄故也。而其餘諸條。皆以費隱爲說。則費隱獨非理乎。而先生之有所受而主於理者。其可籤之於非認氣爲道云云之說乎。非認氣爲道之云。或可以東西看。而卽承實理而爲說。則以先生易直之心。何可豫料其日後變說而卽爲之籤乎。盖子思之以鬼神兼費隱。卽以鳶魚形道妙之一筆法。故尤翁以爲主於理而言。然則先生之初說。卽非所以從尤翁乎。記聞之說費隱而不籤。信夫之有所質而諭理者。卽亦理勢之所然。而又豈非終守尤翁說者乎。夫旣先生之守尤翁者如此。而乃此云云。有若先生眞有以棄尤翁而從門弟子然。嗚呼。人或可欺。鬼神其可欺乎。獨恨夫易簀之歲。無人親承如信夫之爲。而乃以門弟籍重張皇之說。終掩先生親聞眞正之見。此豈非斯文之不幸乎。抑念君子格致之工。若在思索之初。固或再數廊柱。而氷解凍釋。怡然理順之後。則雖欲戀舊。自不可得矣。乃曰疾患沉困。偶記舊說。則雖其急於援引。未暇他顧。而其所以累先生者。寧有極乎。此而猶然。則果雖有如沈信夫者親承。又何益乎。凡此皆不可以不爲先生辨也。

又答書辛亥曰。或問所論鬼神。固皆以氣言。其論侯氏說下論體物之義曰。物先於氣。氣先於物云者。物則萬物也。氣指鬼神也。只此尤更明白矣。

按或問中論侯氏形而下一段語。將欲何以處之。而乃敢以皆以氣三字蔽之也。

云云。盖良知良能。非天理也。是天理之所發見處也。故以天理人欲對言。則良知良能。固屬天理邊。而以心性理氣之辨言。則良知良能。是心也氣也。非性也理也。此處界分。只在毫釐間。精而察之。乃可見矣。記聞錄中。添足此意。而初本則似無之矣。

按知能固心也氣也。良底亦豈心也氣也。而孟子之言。程朱之釋。果皆只以其心也氣也而云云耶。心固氣之靈也。然若不待性而能知愛敬。則何貴乎理。又何貴乎復其性也。已自曰天理之所發見。而乃爲一氣字所迫。反作此論。何其勞哉。

又答書辛亥曰。中庸鬼神說。尤翁作理字說。君與信夫所論。大槩得之。但信夫所謂陰陽合散。無非實者。實字亦不以理言云者。又按又字又甚不恭不免於錯解矣。鬼神固是氣也。而若非實理之流行。則又無以爲鬼神矣。按如是爲說。實理鬼神。辦作二物矣。故經文體物如在。皆言鬼神之德。而又以誠之不可掩結之。以明鬼神之如此者。莫非實理之所爲也。按此所爲二字固爲病。然知其以誠結之。以明鬼神之意。則不可謂不明矣。章句於此統論一章之旨。故其曰陰陽合散。貼鬼神說。而應上體物如在之說。曰無非實者。貼誠字說而應上誠之不可掩一句。意義明白。無可疑矣。按捨氣字不得。乃如是牽强破碎耶。若此實字非言實理。則更有何語說得誠字耶。

按記聞錄。已自明明說費說隱。此又言以誠之不可掩結之。以明鬼神云。則雖於其所言之間。不能無支離破碎牽强分析之病。若夫本見之主理者。則實有不可得而諱者矣。然而背尤庵之說。則豈非所謂以夫子之道。反害夫子者耶。盖於記聞論鳶魚而曰飛躍氣也。理之在飛躍者費也。其理之所以然。不可見者隱也。論鬼神而曰與上下察之語相應。而極言道軆之妙。又曰不見不聞。卽道之隱也。如在卽道之費也。然則其以鬼神章謂之說費隱語形上者。若是乎明白。若是乎確定。而及尤翁主理之說出。而其前日所云云者。擧不出其範圍之中。而無以爲發前未發之語。則忽作氣也之說。以張皇而違尤翁。其與沈信夫之書則曰體物則陰陽合散之所爲。而如在卽其氣之發揚在上者。此果以形而上者言耶云云。其於陰陽合散無非實者。亦不以理言之之意。已若是其昭昭。則信夫所言。不害爲其說之註脚。而顧以言先出他。旣非可喜。全不說理。又非所安。遂乃謂之錯解而加一又字。又復猥示別意。卽其所以爲說。則泛以爲理。恐歸尤翁之論。遂以爲氣。嫌同信夫之言。故不得已尋覔粧撰。乃以鬼神之德實理之行。分以析之。反歸侯氏之下層。幷與其平生冒引師敎見記聞錄序可知之重而棄之。是果何道哉。

且此實字雖以理言。又何妨於鬼神之爲氣耶。鬼神之爲氣。經文本自明白。更不須章句或問之說矣。經文曰洋洋如在。曰神之格思洋洋來格等語。果是說得理字者耶。

按初不引章句或問之只以氣爲說。不以理爲解之明訓的詁。而卽承且此實字雖以理言。又何妨於鬼神之爲氣。而突然曰經文本自明白。更不須章句或問之說。此不幾近於只主經文。不信章句或問之歸耶。心雖無他。語實爲病。足以啓簿夫悖子不信章句或問之心矣。章句或問。所以依釋經文之明白。而經文之明白。實由章句或問而益著。則欲求經文之明白者。何可舍章句或問之說哉。若可以更不須章句或問之說。則章句或問。抑果有不同於經文明白之本旨者耶。章句之不見不聞隱也。體物如在費也。或問之非以誠自爲一物而爲鬼神之德云者。將欲何以處之。而乃此直據新改之見。只以一氣字。斷經文之本旨耶。洋洋如在之上。說鬼神劈初頭底視不見聽不聞一段語。則又何故而不並擧也。可知其並擧則妨於說氣。而自不得不然矣。然則所謂經文之本自明白者。已爲其手分現化。而未保子思之眞矣。經文而且未保其眞。則况於朱子之說。便可責其須之乎。尤翁之論。亦可望從之乎哉。

尤翁只據經文末一節。而斷之以爲主理而言者。誠有所不敢知者。經文先言鬼神之德。而終言誠字者。盖言鬼神之德。本於實理也。非以鬼神爲實理也。其意正如孔子言一陰一陽之謂道。周子言陰陽一太極也。若直以陰陽爲道與太極。則豈不誤哉。此段當着眼看。

按鬼神固是氣也。而中庸所言者。卽是鬼神實然之理。此六字朱子語。則尤庵主理之云。寧有可疑之端。况其以結語而主乎理者。實本於或問之說矣。盖或問曰。候氐曰鬼神形而下者非誠也。鬼神之德則誠也。按經文本贊鬼神之德之盛。如下文所云。而結之曰誠之不可掩如此。則是以爲鬼神之德所以盛者。盖以其誠耳。非以誠自爲一物。而別爲鬼神之德也。今侯氏乃析鬼神與其德爲二物。而以形而上下言之。乍看如可喜。而細以經文事理求之。則失之遠矣。或問說。止此。以此或問說觀之。則其所以疑尤庵者。卽所以疑朱子也。不然。何以旣肯尤菴之言。又出盖言以下之說。竟歸侯氏之末流耶。

尤翁元初說得鬼神之義。却以二氣實理分言者。此已是未安。鬼神只是一箇鬼神。凡言鬼神。無非二氣之屈伸而本於實理者也。安有屬氣屬理之異耶。至於陰陽不測之謂神。神無方而易無體。神妙萬物等這神字。本皆以理言。初不干於鬼神之神。

按尤翁元初說得鬼神之義。却以二氣實理分言者。此何爲未安。尤翁以爲觀於章句可見。而章句所謂造化二氣無妄費隱者。是卽尤翁之所主而爲說也。尤翁而未安。則章句當先爲未安矣。且天地之間。終無可以屬氣屬理之物乎。下段所論三神字。亦堪一笑。此神字卽是鬼神之神妙不可知處。寧有離鬼神而別有一物之理。

答沈信夫書辛亥曰云云。體物如在。正是說鬼神之德。而其所以如此之盛者。乃誠之爲也。故經文以誠之不可掩結之。而非直以鬼神爲誠也。故或問曰鬼神之德所以盛者。盖以其誠也。觀所以字與盖以字。則可見其有上下之分矣。其曰非以誠自爲一物。而別爲鬼神之德者。亦謂誠只是鬼神之德。所以盛者。非別爲一物爲其德。而在鬼神之上云爾。盖亦只辨其鬼神與德分析之誤也。非直以誠爲鬼神之德也。章句或問。旣皆以鬼神爲形而下者。而於此又直以誠爲鬼神之德。則此正侯氏之說也。又何以譏彼哉云云。

記聞錄論費隱章曰。章句以費之所以然者爲隱。讀者不察所以然之意。遂以費爲器隱爲道。程子曰。灑掃應對是其然。必有所以然者。這所以然然字指事物。所以字是說理。此章句所謂所以然三字皆說理。然字指用之費。所以字指體之隱。猶言理之所以如此云爾。與程子所謂所以然然字意不同。不可作一般看。

按費隱兼費隱同一地頭。則所以然三字之義。宜無彼此之異。而信夫書記聞錄所言不同。他固勿言。此已可疑。其他辨之在上。此不復云。

附寒水齋集問答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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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厚伯遠徵問視之而不見。抑有別意乎。答農巖曰視之不見一節。尤有難解者。鬼神氣也。而曰視不見聽不聞。章句亦曰無形與聲氣。豈有不見不聞無形與聲之理云。盖不察理氣無間而判爲二物。故此所以致疑也。若知此章全言誠之不可掩。而又知氣之洋洋。便是實理所爲。則固無可疑者。一篇文義相連。條理分明。無難解處也。

南塘集中庸誠神說曰。誠者道之本體眞實而無妄者也。神者道之大用妙運而不測者也。不言夫誠則無以見此道之亘萬古而不可易也。不言夫神則無以見此道之軆萬物而不可遺也。誠爲神之體。神爲誠之用。而誠神非二物也。故中庸二十六章曰。天地之道。可一言而盡。其爲物不貳。則其生物不測。天地之道。卽中庸之道。而不貳誠也。不測神也。然則中庸一書之指。其果外於誠神二字乎。元震以不敏。得聞先生發微闡幽之論。誠不勝萬幸。遂退而記之如此云。庚寅臘月下澣。書于黃江之說樂齋。

按此可以見師傳弟受之實矣。旣自謂不勝萬幸。則又何苦而改觀之。

禮說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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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諸侯正統旁期服圖詳見喪服及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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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喪服。○斬衰。父爲長子。不言適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長。○疏曰。亦言立嫡以長者。欲見適妻所生。皆名適子。第一子死。則取適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傳何以三年也。正軆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爲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爲宗廟主也。庶子者。爲父後者之弟也。言庶者。遠別之也。○疏曰。以其父祖適適相承於上。己又是適承之於後。故云正軆於上。云又乃將傳重者。爲宗廟主。是有此二事。乃得爲長子三年也云云。繼祖父身三世。長子四世。乃得三年也云。言庶者遠別之也者。庶子妾子之號。嫡妻所生第二子是衆子。今同名庶子。遠別於長子。故與妾子同號也。雖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一則正軆不得傳重。謂嫡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二則傳重非正體。庶孫爲後是也。三則體而不正。立庶子爲後是也。四則正而不軆。立適孫爲後是也。

不杖期爲衆子。衆子者。長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在室亦如之。士謂之衆子。未能遠別也。大夫則謂之庶子。降之爲大功。天子諸侯不服之。○疏曰。天子國君絶傍親。故不服也。

大功適婦。適婦。適子之妻。○疏曰。其婦從夫而服其舅姑期。其舅姑從子而服其婦大功。降一等者。傳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適也。婦言適者從夫名。○記適婦不爲舅後者。則姑爲之小功。謂夫有廢疾若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婦之服也。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將不傳重於適。及將所傳重者非適。服之皆如庶子庶婦也。○疏曰。及將所傅重非適者。爲無適子。以庶子傳重。及養他子爲後者也。小記。

小功庶婦。夫將不受重者。○疏曰。經云於支庶。舅姑爲其婦小功。鄭云夫將不受重。則若喪服小記註云世子有廢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舅姑皆爲其婦小功。則亦兼此婦也。

朱子答余正甫論魏玄成加服書曰云云。徵奏云衆子婦舊服小功。今請與兄弟之子婦。同服大功。其加衆子婦之小功。與兄弟之子婦。同爲大功。按儀禮。自無兄弟子婦之文。不知何據。乃爲大功而重於庶婦。竊謂徵意必以衆子與兄弟之子皆朞。而其婦之親疎倒置如此。使同爲一等之服耳。亦未見其倒置人倫之罪也云云。

恐與失節事讎。自不相須也。盖人之姿禀見識不同。或明於此而暗於彼。或得於彼而失於此。當取節焉。不可株連蔓引而累罪幷贓也。○禮經嚴嫡。故儀禮嫡婦大功。庶婦小功。此固無可疑者。但兄弟子之婦。則正經無文。而舊制爲之大功。乃更重於衆子之婦。雖以報服使然。然於親疎輕重之間。亦可謂不倫矣。故魏公因太宗之問而正之。然不敢易其報服大功之重。而但升嫡婦爲朞。乃正得嚴嫡之義。升庶婦爲大功。亦未害於降殺之差也。前此來諭。乃深譏其以兄弟子婦而同於衆子婦。爲倒置人倫。而不察其實乃以衆子婦而同於兄弟子之婦也。

己亥。孝廟薨。王大妃服制定以朞年。庚子。穆受䥴嗾。上疏請改從三年。其槩曰。嫡嫡相承。謂之正軆。乃得爲三年。衆子承統者同。立庶子爲後。謂之體而不正。不得三年。妾子故也。因此收議。

尤庵獻議。略曰夫所謂庶子者。固謂妾子也。然自次適以下。則雖人君母弟。亦謂之庶子。故疏曰庶子妾子之號。適子第二者。同名庶子也。然則孝宗大王不害爲仁祖大王之庶子也。庶非賤稱也。乃衆字之義也云云。

盖帝王之家。以社稷爲重。故古固有舍長而立庶者。此實聖人制義之大權。然其制禮立法之意。則未甞不謹於倫序。故文王傅國。則捨伯邑考。立武王。而周公制禮。則必拳拳於長庶之辨。今之所論。只是禮文。則當考周公制禮之意可也。周公立經。子夏傳之。鄭玄註之。而皆無次子爲長子之說。至賈公彥疏。始有此說。賈是名儒。而又爲黃勉齋收入於通解之續。則何敢不信云云。若曰帝王當以卽位者爲統。而孝宗大王旣主宗社。不得不爲之三年云爾。則亦恐不然。如此則何必次適。雖妾媵之所出者。皆可三年也。假如光海終於初年。則仁穆大妃亦當三年乎云云。

又獻議曰云云。通上下。大夫士之子承家主鬯。與天子諸侯傳統受國無異。此正緊要處。此註疏如此分明。而今之議者猶爲家國不同之說。臣所不敢知也云云。

䥴抵李草廬書曰。太王之宗。移於王季。不得歸於泰伯。漢室之宗。移於茂陵。不得歸於臨江。宗之所在。卽服之所隆。服之所降。卽宗之所替也。執長庶之說。而昧大統之重。以委巷之禮。而論王朝之典。吾未知其可也云云。

石谷封事。略曰泰伯,臨江不傅重。則雖長子而不得三年者也。王季,茂陵非長子。則雖傅重而不得三年者也。泰伯臨江本當三年。而降之爲朞服者。以其宗不在於泰伯臨江也。王季茂陵本當無服。而隆之爲朞服者。以其宗在於王季茂陵也。惡在其貳宗也。惡在其降服也。又按喪服篇題鄭目錄曰。天子以下死。而相喪衣服年月親疎隆殺之禮。疏曰。按喪服之制。在成服之後。則宜在士喪始死之下。今在士喪之上者。以其總包尊卑上下。不專據士。是以在此。又曰儀禮十七篇。獨喪服作傅者。喪服篇總包天子以下五服差降。變除之數旣繁。恐讀者不能盡解其義。是以特爲傳解云云。斬衰註曰斬衰不言受月者。天子諸侯卿大夫。旣虞卒哭異數。疏曰不言受月者。喪服總包天子以下。若言七月惟據諸侯。皆不該上下。故周公設經。沒去受服之文。欲見上下俱含故也云云。父爲長子註曰。不言適子。通上下也。疏曰言長子通上下。則適子之號。惟據大夫士。不通天子諸侯云云。據此則可知儀禮喪服篇之說。無非兼包天子諸侯之禮。而䥴反目之以委巷之禮。不亦誣乎。

甲寅。仁宣王后薨。王大妃服制定以大功。凶徒蝟起。誣竄尤庵。至己巳。竟以誤禮亂統爲案而殺尤菴。

石谷封事。略曰今此仁宣王后。若不在衆婦傳重之位。則只當絶而無服矣。又何有大功之服哉。惟其在衆婦傳重之位。承宗統而配至尊。故其尊同而乃有此服大功之禮。非所謂降服也。乃所謂隆服也。

寒水齋年譜戊戌曰。瑞懿嬪喪。景宗王后。時以世子嬪薨逝。儀曹議進大殿服制。參判朴鳳齡引顯德王后喪。世宗大王服大功之禮以進。自上命定爲大功。其後鳳齡又上疏以爲明聖大妃。於仁敬王后喪服期。而當初禀啓時不爲幷擧。待罪云云。上命議于大臣。大臣皆以爲當服朞。遂改以期年。士論謂其不當期。譁然不已。玉堂李重協上疏言服制之非。請更議定。先生乃獻議曰。竊觀儀禮。天子諸侯絶旁期。惟正統有服。盖於子期。於婦大功是正服。若三世傳重之子。則服斬衰三年。是加服也。而於子婦無加服之文。故儀禮圖。以大功著焉者此也。後世因魏徵奏議。陞爲朞年。至今因襲。是私家之禮。故與王朝古禮有異耶。

按儀禮經傳。天子諸侯絶旁期。惟正統有服。長子三年。而適婦大功。正服也。其傅未及三世。或立庶子爲後者。則於其子期。於其婦小功。隆服也。正服隆服之條貫不同。如此其嚴截。而寒水先生戊戌之議。乃以庶子期適婦大功。混並爲說。同謂之正服者何也。且婦服視子。每降二等。故大功於三年長子之妻。小功於期年庶子之妻。而今乃斷之以大功正服者。似若以端懿嬪宮。謂肅廟三世傳重之適婦者然者。已欠精詳。至以魏徵之議爲私家之禮。而與王朝古禮有異云者。於經於傳。俱無可據。則此已不免有當世之疑。而亦固不能無後人之議矣。如寒水齋年譜。屛溪以爲見者未免聽瑩。成道行以爲不免有紛紜之說。及南塘答權亨叔書。以爲藜湖以獻議謂同於鐫穆之類是也。雖然。先生豈是故爲此異說者哉。竊想其只記甲寅大功之制。本於尤菴己亥之議。乃欲力主大功。嚴斥朞制。而未及照勘於承適之本爲小功。甲寅之實用魏禮。於是泛以適婦大功爲說。則其所以遵述尤菴之意。善觀者抑可得之於固斥期制之中矣。然則後人於此。寧當原其意而略其言。不可執其言而疑其心。以自絶於先輩也明矣。昔程子答未發之問。而有無聞無見之說。則朱子非之。以至著或問之書而論其失矣。又未甞以此而有所貶損於程子者。盖以一言之失。不足以害其全體之盛故也。先生此議顧無以掩其平生。則門人何故曲爲著說。輾轉訛誤。遂至先生之心益晦而不可白。尤庵之禮愈失而莫之行也。其爲斯文世道之不幸。當如何哉。夫以呂子約之信此程說。爲之敷演。而朱子責之曰。若未敢便以爲非。亦且合存而不論。今却据守其說。字字推詳。以爲定論。彼其誤信推詳。猶可嚴斥。况此元不信服。南塘書成生語錄之下曰。朱子答萬正淳書。亦以承適婦通穪適婦今此所引。固已有據疏釋。後二年丙寅。答金常夫書曰。朱子曰得一說爲據足矣。先生之說旣有所據。則安可遽非之耶。卽此固已有據。安可遽非之之云。果其十分滿足之辭耶。苟曰固已有據則固非的據者在矣。不可遽非之則不可遽是之者存矣。以此疑見作此疏釋何也。而勒辭强解。苟援師議。而反歸異論。尤非常情之所可爲。則其可與子約之事。同條而責之而已哉。故玆取其所謂疏釋者。並諸書逐段而論之。

譜曰。門人尹鳳九以書問曰。今日嬪宮服制。本不當爲期。先生獻議。果以大功爲主。誠慰士林之望矣。只以文勢或欠條暢。見者未免聽瑩於言下。似不可無一言以曉之也。未知如何。先生答曰儀禮。天子諸侯正統服適婦大功。雖陞適之婦。無降服之文。又不可無服。引以爲據矣。盖愚意雖適婦。止於大功。今日服制。必不可至期也。玆承來示。無乃遣辭未暢。使人難曉耶。抑可以活看。而見者過疑耶云云。

按父母於子。舅姑於婦。將不傳重於適。及將所傳重非適。服之皆如庶子庶婦者。實載於儀禮經傳之中。而先生未及照勘。故乃爲此言。若使先生照勘得到。則初何以爲適婦大功之議乎。盖以甲寅大功。認爲陞適婦。本爲大功之禮。而不復照勘於儀禮所載之文。則卽此未照勘處。便見其本意之主甲寅而斥期制矣。今可論詳得其實。而護之者如是强辨。反實言者之意。則於是乎先生之誣益甚而不可白矣。尙賴此書之存。將使夫心公者。有以見其未及照勘之事實。而知其不悖師議之本意。則豈非幸歟。

譜曰。門人成道行問。向日李重協所論服制事如何。先生曰。其疏謂端懿嬪服制。自上當改以大功。而疏出於已過九月之後。勢須行不去矣。按尤菴則曰如知其非。斯速而已。當於朔望。告由除服。似是無於禮而得禮云。而成之語錄如是。誠有不敢知者。然此槩是誤錄。眞如朱子所謂程子語錄之前後差舛。都無理會者。所當棄之。而乃反錄之於年譜之中何也。此實門人之過也。盖其言大功者。非不得之。而所主而言者。反主魏徵之禮何也。按據此段。尤可見其以甲寅之制。認爲陞適婦。本大功之禮。而不知其所以從玄成之加服也。儀禮曰天子諸侯絶傍期。又曰爲子期。又曰適婦大功。是正服也。又曰三世傳重。則爲長子三年。此加服也。而其下無婦加服之文。禮又有婦則不可以正體論之之文。其爲長子三年者。是有正體傳重三事也。婦則外成。故正體二字旣不可論。只有傳重一事。若長子加服之有四種說者。非所當議也。勿論長衆。旣傳重則皆適也。惟當服婦適大功。天子諸侯本絶傍期。則適婦外。他不須說矣。按此所引儀禮之說。又不免有錯。决知其爲誤錄也。世宗大王明習禮制。故大典則用魏徵之說。以爲士庶通行之制。爲顯德之喪。則却用儀禮婦適大功之文。謹按下正猶爲庶。實禮經之大節目。則世宗大王或用魏徵加服之禮。而爲顯德大功耶。此固不敢質言。而此所謂却用適婦大功之文者。又何以的知。而乃爾明言耶。且所謂士庶通行之禮者。未知只爲士庶通行之謂耶。抑自王朝。以至士庶。通行之謂耶。若曰只是士庶之通行。則當不但王朝有異。卽大夫亦可不同於士庶矣。此已不能無窒矣。若曰自王朝以至士庶而通行。則又何以謂私家之禮與王朝有異耶。大抵世宗大王之古禮自處。而俗禮成典者。非有明文可據。則此段之又甚錯誤。尤可知矣。嬪宮服制。當初仍用大功。則實合儀禮之正服。不此之爲。改之誠宜。而今乃謂非嫡婦而服期。謂之違禮。當改服大功云。則是不察魏徵婦服之或期。或大功之禮。本非通行於王朝之禮也。又不識儀禮婦適之適字。專爲傳重一事而設故也。道行曰。世人不識禮意。而又不識先生本意。不免有紛紜之說矣。先生曰。吾亦聞之矣。自上只詢服制。故吾亦只對以禮意如此。只當服大功矣。若問以適庶與否。則當對以以庶陞適。亦爲適婦矣。今日所詢只服制。而吾反論適庶。則未知何所當乎。又曰。申君啓澄以爲嫡適兩字。義各不同。嫡是正妻所生之謂。適是承重之謂也。後考字書。果有此說矣。按嫡適二字之說。又恐是誤錄。禮曰。正室曰嫡。而適與嫡同。故詩曰。天位殷適。檀弓曰。扶適子南面而立。又曰哭之適室。然則嫡適之通穪。自古已如此。况承適子之爲言。卽承正室子之意。則雖欲以異義言之。顧可得耶。雖然。嫡適之二字雖同。而本適承適。自有適庶之分。盖禮所謂不傳重於適。及將所傳重者非適。皆以本然地位而言。而其服之皆如庶子庶婦者。亦以本然地位。而或降一等。或依本服之故耳。適庶之不可亂。亦如此夫。

按此語錄。實多可疑。可知其爲誤錄也。程子語錄。猶不免有誤。况此所錄。又可保其必無誤耶。此其不可編入獻議之下。以實後人之疑也明矣。而乃復因之張皇。反掩先生之本意。可勝歎哉。

南塘與權亨叔震應○甲子書曰。禮說所傳。尤非近事之比。此不可無辨。亦不可空中說破也。玆就獻議文字。逐條疏釋。呈覽一見。可使人曉然也。按此獻議文字。只是先生照勘不及者。而若其牽强驅率。自不覺反歸於異論者。卽門弟之過也。

獻議曰臣竊觀。是正服也。○此以下文若三世傳重之語觀之。則此段正指未及傳重三世者而言也。盖曰天子諸侯絶衆子期。獨於正統之子有服。而傳未及三世。則於子期於子婦大功。是正服云也。此則高后之於惠帝是也。惠帝猶然。則他可知矣。傳之雖未及三世。旣承其重。則是爲適矣。况天子諸侯之服此子。專爲其適也。非適則當入於衆子絶之中矣。尙何服之有哉。爲子旣以適服之。則於婦亦當服嫡婦大功。而不當服庶婦小功。王家無庶婦之服故也。此卽高后雖服惠帝期。而於惠后則當服大功也。此以王朝禮言之。故曰於子期於子婦大功。是正服云也。若以惠帝之服朞。謂惠后亦當服衆子婦小功。則以天子之后。承廟社之統。而只服小功。恐無是理也。且以士庶之禮言之。則於子三年。則於婦大功於子期。則於婦小功是正服也。今以於子朞而於婦大功爲正服者。正指王朝禮而言也。

按傳未及三世。則於子期於子婦大功。載於何禮。魏禮大功。是小功之加服。實則小功也。儀禮所言。果若是乎。盖傳未及三世者期。於子以下正猶庶。或立庶爲後。而不敢以適禮處也。然而猶曰大功於子婦。則是舅與夫皆庶。而婦獨爲適。倫序名分。不其亂歟。惠帝之期以下正而傳重。非以爲本適而服之。惠帝猶然。則他可知矣。而今曰雖未及三世。旣承其重。則是爲適矣。以嫡服之。盖其意以爲無論正適支庶。只以承重爲適。而但未及三世。且爾服期云。則景廟當爲肅廟三年之長子。而己亥聖庶之論。眞爲誤禮亂統之罪矣。此果遂菴之本見。而又豈忍若是其容易變改者乎。不當服庶婦小功之云。又不勝駭歎。世子廢疾。庶子立。舅姑皆爲其婦小功者。卽喪服小記之說。而亦載於通解之編矣。其果不知而爲此。將欲一掃而不有也。且遂菴則謂無加服。而南塘則反謂之不當小功。謂無加服者。固出於意在斥期。而不當小功者。果非其因襲期年乎。王朝私家之異禮。在遂菴則偶失照勘。而不害爲斥朞之辭。在南塘則有意曲辨。而反歸於主朞之論。此果所以本師意而釋師說之道乎。噫。王朝此禮。果不同於私家。而惠帝雖期。后當大功。則甲寅大功。是用魏禮。而若據儀禮則實是小功。反爲失禮。而賊䥴所謂以委巷之禮而論王朝之典者。果爲不易之正論乎。其尤可愕者。自註所謂以天子之后。承廟社之說。而只服小功。恐無是理者。洽是直述其承宗統而配至尊。不可不服期之言也。旣稱私淑於尤翁之門。而反此同歸於異論。縱不自愛。獨不念其師之血誠。而忍爾貽累耶。

若三世傳重之子。以大功著焉者此也。○此言三世傳重之子服三年。是加服於期服之適子。而於婦則止於大功。更無加服之事。故儀禮只以適婦大功著之云也。此則武帝之喪。景后若在。則當服三年。而於武后則不加於大功也。此亦以王朝禮言之。故謂不可加至於期。而只服大功也。

按上段所云旣承其重則是爲適矣者。卽紙鼻所謂適適相承。乃得爲三年衆子承統者同之意也。此以文帝以下。混稱爲適。而謂景后之三年於武帝者。又何不同於立庶子爲後。不得三年妾子故也之議也。雖然。妾子故三字。卽穆所自註。而只是主當時三年之議也。至若南塘所云景后之三年於武帝。便是通古今三年之論也。其爲言也似若不同。而所爲言者。反有加密。雖幸脫免於䥴所謂執長庶之說。昧大統之重。其而者於違棄尤菴之禮何哉。

後世。古禮有異耶。○此言古禮適婦之服。本至於大功。而魏徵加爲期。此在私家則可行。而在王家則不可行云也。盖曰私家之子傳重未及三世者。服之如衆子衆婦。而不以適服之。必其三世傳重而後。方服適子三年之服。是以三年爲適。而別於衆子。子旣以三年而別於衆子。則婦又升之爲期。以別於衆婦之大功。亦可行矣。至於王家之禮。則衆子衆婦皆絶而不服。獨於承統之子。不論三世與否。皆有服。是以有服爲適而別於衆子。適子之服。不能皆三年而或至於期。則子與婦又不可以同服矣。此王家嫡婦之服。所以不可降於大功。而亦不可加至於期也。此謂私家之禮興王朝禮有異者也。若以王家三世傳重之婦。加至於期。則是孝武之后。將與文景同其服朞矣。又豈有是理哉。以朱子兄弟各爲一世之說爲斷。則至文帝已爲三世。而今姑以父子相傳者言耳。

按禮三年大功。卽長子嫡婦之正服也。期年小功。亦衆子庶婦之正服也。長子者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者也。故爲之服其適之正服。於其婦亦然。而苟不能適適相承者。則實同庶子。不敢用適禮。故名雖長子長婦。只服期年小功。盖其斷之以衆子庶婦之正服。而不敢處之以長適本然之禮故也。天子諸侯絶傍期。則於衆子無服。而卽必期之於立而爲後之子者。是雖不得不爲其將所傳重而服之。又却以非適適相承。而不敢服三年之正服。於子旣用此衆子之禮。故於其婦。亦只服庶婦正服之小功。盖此適庶之所以異服。實是上下之所共通行者也。故尤菴之議以爲大夫士之子承家主鬯。與天子諸侯傳統受國無異。註疏如此分明。今之議者猶爲家國不同之說。臣不敢知也。尤菴說止此。王朝禮。果與私家有異。則尤翁何以有此議乎。此據儀禮而辨晳者。則其在後學。似無異言。而乃此捐經旨背前言。必爲之强肆猥筆。是誠何心。

按云云。其說詳見門人成道行所記。先生此議。其論服制。與己亥甲寅小無異同。而但適婦大功之說。與甲寅庶婦大功略異矣。然朱子以妾子婦承重者爲嫡婦。見答萬正淳書。由庶陞適者。亦謂之嫡。此旣有據。而至於王家之禮。專以承統爲服而絶衆子期者。尤無可疑矣。盖先生之說。於子則並論正體傳重。而別其長庶之服。於婦則不論正體。只論傳重。而同其長庶之服者。實本之於儀禮之文。而又必曰王朝禮異於私家。則尤見其指意之所在矣。見者不識禮意之如何。又不知先生主意之所在。而驟聞其適婦大功之說。便疑其與䥴,穆三年之說。相爲表裡。豈不謬哉。

按朱子所謂適婦者。對妾祖姑而爲言也。盖與程子所謂陛下仁宗之適子者。同一語法。而只言其爲承適而已也。今何可勒援而爲其適婦大功之證也。庶婦陞適。立嗣繼適之不敢爲適婦適子之本然正服者。旣詳於禮。而愚且已言之於前。請復以尤庵所已行而至死不變者明之。謂次嫡爲庶子。而斷之以衆子期年之正服者。己亥之已行也。謂次嫡婦爲庶子婦。而從之以庶婦大功之加服者。甲寅之已行也。魏徵旣陞適婦爲朞年。庶婦爲大功。則甲寅所行。卽以庶婦陞適而加服也。若非陞適。則當絶而無服。其服大功。非加服乎。甲寅以後十六年之間。累經危辱。竟以致命。而不惟不自以爲悔。乃以斥之者目爲誤禮亂經之無狀小人。則其正見正禮之俱爲十分盡頭可知矣。且其言旣以爲與己亥甲寅少無異同。旋又以爲但適婦大功。與甲寅庶婦大功略異。方論庶禮而旣自爲適。則所同者何事。一庶一適。所論水火則略異云者。果成說乎。且庶子承適。繼子傳重。雖有己子他子之分。而所以立爲嗣而處以庶則一也。陞而繼之。雖爲稱適。而不敢用適禮者。豈不以其同於衆子而然耶。故尤菴旣主己亥之期。而又甞曰出後於人者。禮同衆子。此其所以祖述經傳。憲章程朱。而作爲鐵定義理。則集中所言。宜無異同。而其答朴受汝一書。引陛下仁宗之適子而爲繼後人適適相承之證者。慮或有後人不察誤認之致也。

又按儀禮。父爲長子。不曰嫡子。而必曰長子者。謂之嫡則未見其皆爲正軆也。謂之長則可見其爲正軆也。爲嫡婦。不曰長婦。而乃曰適婦者。謂之長則傳重未必皆長也。謂之嫡則傳重皆是嫡也。據此則於子必論正體。於婦只論傳重。而不論正體。經文已具矣。此一段直據經文。最爲明白。可以闢多小議論矣。

按儘如此夫婦齊體之地。夫旣爲庶。妻反爲嫡。而尊卑倒置。輕重易處。將不勝其易理亂常之歸矣。

又按儀禮適婦條疏曰。父母爲適長三年。今爲適婦。不降一等服期者。長子本爲正體於上。故加至三年。婦直是適子之妻。無正體之義。故直加於庶婦一等大功而已。據此則適婦之服。不論傳重。而不可加至於朞者。其說至明白矣。○成錄亦可傳示於人。然先見此說。後見成錄。其意乃明矣。

按疏說則只論適婦之大功而已。何與於陞適婦之服。而引而爲證也。但不可加期云者。似若與䥴,穆說少異。然旣主三年長子妻之說。則此實魏之而彼之主矣。大本旣差。又何必切切於緦功之察也。

戊戌獻議。深得周公制禮之本意。可俟百世不惑。非世儒之所可及也。適婦之降二等於適子。疏說已明。庶婦之陞爲適婦者。亦謂之適婦。亦已有朱子定論。則此豈有可疑者。適婦陞爲期年。魏徵之謬禮也。其失本由於庶婦之陞爲大功。與姪婦同而以此陞之也。周公制禮之意。則庶婦以子孫而服子孫之服。不可以過隆也。姪婦以相報而服相報之服。不可以不相稱也。嫡子以正體傳重三事而服。故隆之於三年。嫡婦只以傳重一事而服。故降二等而至於大功。此皆有意義在也。周公初豈不知小功之薄於大功。而適婦之當降一等耶。祖上之爲子孫服。適婦之無正軆之義者。有不可以毫釐差故也。魏徵不識此意。妄有升降。後世因之。豈不可惜哉。徵而可改此禮。則周公之禮。人孰不可改。而乃止於此耶。徵之此禮。與父在爲母之三年。同爲時王之制。故家禮不去之矣。在王朝則不可行。亦不必行。故獻議以爲與王朝禮有異者。其說又至矣。舍弟在京時一見黎湖。朴公弼周。黎以獻議爲言。而謂同於䥴穆之禮。舍弟辨其不然。且曰有文字可見。黎願得見。故許之而不卽送。黎又因人索之。遂以成生語錄送示。而鄙說則不送。盖過於愼密也。本欲爲示人。何反諱之耶。

按姪婦庶婦之說。雖復張皇。而經旣無姪婦之文。朱子又以爲儀禮自無兄弟之子婦文。不知何據。乃爲大功云耶。斥徵之說。又大違於朱子之見。若知有朱子之說。寒水齋私家之云。雖失照勘。而亦未甞斥魏徵之非禮。以其有朱子之說故也。而故此非之則是不敬也。大抵主甲寅大功之禮。而嚴斥期制者。師門之本意也。妾子承重。固不可三年。次適繼統。當爲三年。而於其婦亦加服期年者。䥴穆之說也。毋論妾子。次適承統則爲適子。而其婦當大功者。疏釋之說也。以此而謂之師門之意者。不亦誣乎。

戊戌服制。近與玉溪相聚獻議及成生語錄。玉溪答書。對同契勘。終是只主一說。昭然可見。而玉溪亦以爲然矣。玉溪論服制之說。雖有不同。此則玉溪之見。自有不逮耳。儀禮於子則並論正體傳重三事。而有期三年之別。於婦則不論正軆。而只論傳重。故勿論本適承適。同服適婦大功。禮意甚明。獻議之說。實得周公制禮之本意。少無可疑矣。若謂陞適本適。其服當有差別。而同服大功。則正與䥴穆三年之說同歸。而所失其失在於解禮之外輕重。大有不同。難免百世之譏議矣。此後論及此事。明白說破。以明先王之本意。而勿爲持疑如何。凡事隱忍不决。以待自靜。意雖出於謹愼。畢竟有害而無益矣。不但義理之有失。雖以利害言之。亦不明矣。亨叔尤不可以不戒也。

按此旣曰勿論本適陞適。同服適婦大功。則他姑勿論。其違背於尤菴之議甲寅之禮甚矣。至於若謂以下之說。在先生。實爲照勘不到之發。則雖無以掩其辭之誤。而固不可疑其心之失矣。若其疑謗之出。而疏釋之作也。亦不考閱於經傳通解之編。而初未辨別於本嫡陞嫡之分也乎。考據證正之際。果不知其有一書再書。重言復言之文乎。若曰吾師之未勘。則固爲其保明本意。而亦著其無損全體矣。顧以嫌言未勘之小失。而乃至證成誤禮之大過。輾轉乖謬。要以一掃前言。終與凶論同歸。其所失輕重。眞有所大不同者矣。玆略破以明先生之本意。

與宋士能甲子書曰。所與權生書錄呈。盖爲疏釋戊戌獻議。以明先師論禮本意也。見此可見先師之說。本不近於鐫穆之說也。世人之言。固不足恤。而建叔不辨其誣。只傳其說何意也。○別紙曰。獻議疏釋。姑仍先師本文而解之。天子諸侯爲長子斬。於愚意終有所未安。今因此疏釋而又思之。益見其難行也。以漢言之。則惠帝景帝以未滿世數而不斬。以朱子兄弟各爲一世之說爲斷。則景帝已滿世數。今姑以父子相傳者爲言耳。文帝武帝以非正而不斬。宣帝以非軆而不斬。惟元成當斬。而哀平則又不得斬矣。漢自高帝以下十帝。當斬者只有元成二帝。此其可行乎。且帝王家傳重。以太祖爲大。則承太祖之重者皆可斬。何可復計世數。而太祖之重。反爲輕乎。此王朝之禮。與士庶家絶不同而不可相準也。愚意以君不可爲臣斬爲大綱。而無論適庶長少。承統者皆服期。婦服大功。以重其統。庶可爲萬世通行之道也。愚見如是。故先師適婦大功之說。甚以爲是矣。曾與沈信夫再書論此。其說甚備。異日取見商量如何。

按獻議疏釋。雖自謂姑仍本文而解之。然適婦大功之說。甚以爲是者。却出於無論適庶長少。承統者皆服期。婦服大功之刱見新意。則此果其依文釋義。無所乖謬者耶。據此可見其千言萬語之皆非先師意也。非其意也。而强此驅率。使之揜晦者。是誠何心。盖期說之於三年。似若有異。承統皆適。固已襲彼。而妾子同然。較更有力。則雖以君不斬臣。而斷之以期。其以謂庶爲適。以適服之者。卽便是三年之說矣。嗚呼。此一嫡字。實是凶徒舞文壞禮之大端。戕賢病國之大本。而惟我尤菴先生竟以之致命。則凡稱吾黨之士者。復何忍發之口筆之書。而告尤菴後承之人乎。且其所謂以君不可爲臣斬爲大綱云者。又豈非毁經蔑禮者乎。漢家十帝。當斬者只有元成。此有可行云者。是全不知古今禮有常變者也。非正非軆之相繼。果豈常道。而父爲子斬。亦豈世世可常之事乎。以變體而遭變禮。或有不行焉。是亦禮也。只爲其禮之不變。而變於不當變之地者。豈禮也哉。至於元成之當斬與否。尤不足辨。此果亦先師微辭之本意耶。

答沈信夫兼示金常夫癸亥書曰。示諭爲所後子服三年。鄙見亦同於諸賢。所謂爲父子則軆也。非庶子則正也云者。極是極是。

按繼後子服。考之古禮。當斷以傳重。非正體之禮矣。取以爲子。且將傳重。則曰非正體何也。不得如長子之正體於上故也。故朱子曰凡正體在乎上者。然則爲父子則體也。非庶子則正也者極不是。曰極是何據。尤菴先生答申聖時曰所後子云云。然家禮入於義服條。鄙意以爲可謂之子。不可謂之體也云云。尤菴之說。本於朱子。朱子之意。本於賈疏。則南塘果不知有此而無難勘斷。乃如是耶。

然諸賢之說。推之有不盡。而間亦有未安於鄙懷者。故敢具淺見。以備僉裁。禮爲人後者著服何也。爲人後者。本非父子而爲父子者也。本非父子。則疑於其降之於所生。故特著之。以明其同之於所生也。然則不爲所後子著服何也。所後子爲其父。同之於所生。則其父爲其子。亦當同之於所生也。此不待特著而後見也。爲人後者爲之子。則同其所後於所生固也。父於子亦同。其所後於所生何也。父子一體也。父之視子。子之視父。其義一也。父之視子。降之於所生。則子之視父。亦將有間於所生乎。父子相視。不如其所生。則是有父子之名。而無父子之實。非所以盡父子之親而極人倫之至也云云。

按父服衆子期。則衆子以父之期己。而當不服三年乎。父而期衆子。子而服父斬。果非所以盡父子之親而極人倫之至者乎。且若以同斬。爲父子相視之義。則是輕重紊而尊卑等矣。是豈父子之道乎。長子三年。其義果如此乎。信斯言也。父子之道。其將亂矣哉。

賈疏於此有所未察。而徒以世俗之情度之。意其所後當降於所生。而四種之說。只據其所生而言。故又爲其所後而言之。所謂養他子爲後者是也。何以知其爲所後而言也。賈疏於爲長子條。舍其明白之傳文而創爲別說。必其四世正適而後。許服三年。則其爲三年者。盖已寡矣。中間有支庶繼承者。亦不許三年。則其直取他子以爲後者。其果許三年乎。此其意不難知矣。疏說此等處。直可斷之爲非。何可曲爲之說。以救其失乎。

按此賈疏。勉齋旣收錄於通解。而又經朱子之勘覽。則何敢如是亂說。且經曰爲長子。傳曰何以三年也。正軆於上云云。則上者祖之謂也。爲正體於祖然後。乃可服三年。故朱子亦曰凡正體在乎上者。謂下正猶爲庶也。正體謂祖之適也。下正謂禰之適也。雖爲禰適。而於祖猶爲庶。故禰適謂之爲庶也。又答郭子從父爲長子三年。亦不可以適庶論也之問曰。服制自當從古爲是。是亦愛禮存羊之義。不可妄有改易也。以此觀之。則可見賈疏之意。全出於經傳。而朱子之說。又因於賈疏矣。曾不念斥賈疏。所以爲斥朱子耶。

云云。自註曰。楊錄三條。皆論承重。所謂庶子之長子死。亦服三年者。盖謂庶子之承重者也。不言承重。蒙上文。據此則疏說適適相承而後長子三年者。可見其非矣。

按楊錄所謂亦服三年之亦字。沙溪尤菴俱疑其不字之誤。盖以有朱子許多親筆之定論故也。後學其敢無故而立異耶。且以爲不言承重。蒙上文也。若以並書而皆謂之蒙上本。則語類百沓許多條目。皆可以蒙上文。而不可分段看了耶。今附沙溪尤菴說於下方。以見兩賢所以疑之之端焉。同春問。語類庶子之長子死。亦服三年云云。沙溪答曰。禮經及諸儒所論與朱子他說參觀之。語類此條。分明是記錄者之誤。無乃亦字是不字之誤耶。○尤菴答朴士述曰。不服三年者。此實禮經之大節目。朱先生若爲此說。則必有許多論議。以明其曲折。不宜但爲寂寥十字文。以與聖經爭衡也審矣。故文元老先生以爲此亦字是不字之誤。此說載於疑禮問解矣。然考諸鄕本唐本。則皆作亦字。此未可知耳。然問解中所援禮經及朱子說。不翅分明。後學似當從之耳。

家禮源流疑錄。○天子諸侯正統傍期服圖。天子諸侯爲長子斬。黃楊二圖皆著之。而此圖不著。豈其以黃楊之說爲非而不著耶。

按天子諸侯之禮。不關於家禮。故闕之耶。源流自是未成之書。則傳寫之際。偶爾見漏而未及添錄耶。要非可以質言者。此姑闕之。

經曰。爲長子斬。此言衆庶之禮也。非幷指天子諸侯而言也。天子諸侯於衆子絶而不服。而爲長子期。又不至於斬。何以期也。重嫡也。何以不至於斬也。君不可以爲臣斬也。王家之禮。只以君臣爲制。而長子之於君。固臣也。君爲長子斬。則是爲臣斬也。斬者臣之所以爲君者。而君以是服臣。則是無君臣也。無君臣而可以爲天下國家乎云云。

按父爲長子斬。爲其祖禰重統之在耳。然則是斬也。卽爲其祖禰也。非爲其子也。絶傍期而爲之期者。亦以祖禰之重而加隆焉。則其義一也。重祖禰之義。夫寧有別於天子與衆庶乎。若以天子之尊。乃反臣其祖禰之重統而不斬焉。則瞽瞍北面。胡爲孟子之辨晰乎。

周公之經不言斬。彼之主斬者。固無以爲據矣。

按喪服斬之父爲長子四字。卽周公通上下之言。而通解所錄傳記之世子云者。亦指天子諸侯之子也。故子夏曰。父母長子君服斬。不杖期章。爲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之傳也。夫其言斬若是昭昭。而反謂之不言斬何也。斯而謂不言。則於其子爲父爲人後之類。乃亦可以歸之不言之科耶。且承重服期之云。見上。初非周公之所言。又何如是强執乎。今其以明言者謂之不言。而力主其所不言之禮者。嗚呼。若此而不已焉。則吾恐其子爲父爲人後之地。又將謂不言斬。而天地之間。終仍無三年之喪矣。

亦不言不斬。此之主不斬者。亦無可以爲據矣。然知周公之意者。莫如子思。知子思之意者。又莫如朱子。然則據朱子之說而推之。則可以達諸周公矣。子思曰。期之喪。達乎大夫。三年之喪。達乎天子。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朱子釋之曰。喪服自期以下。諸侯絶。大夫降。父母之喪。上下同之。不曰三年之喪上下同之。而必曰父母之喪者。盖以明其三年之喪。只是指父母之喪。而子思之只以父母之喪言之者。亦以言其父母之外。更無三年者也。子思之意如此。則周公之意。亦可知矣。

按子思只擧其常而不兼其變。故朱子曰。只是主父母。未必及其他。只此兩句語。卽爲章句獨擧父母之實。而又以見其爲長子承祖重之本。亦爲三年之喪也。此豈非知子思以達周公之言也耶。若以獨擧父母。謂更無三年者。則自期以下諸侯絶者。亦可謂之並妻與祖而不服。耶然則又何其與承重當期之說不同也。

崇奉私親。○云云。適孫繼祖。猶不可以名之爲父子。則其他相繼不以倫序。若祖繼孫叔繼姪。兄弟相繼者。又豈可以名之爲父子耶。旣不可名之於所繼。則又不得不名之於所生矣。旣不可改其父母之稱。則又不得降其父母之服矣。漢宣穪其所生爲皇考。程子非之何也。以其所穪不止於考。而尊爲皇考。又爲之立廟。則是以小宗而合大宗也。故非之云云。程子若並以穪考爲非。則亦恐考禮未詳。朱子甞言伊川考禮。却不似橫渠考得仔細者。無乃指此等處耶。

按假使此說。十分是當。旣於子夏以來程子朱子沙溪尤菴之議。有所違貳。則言之當有斟酌。而乃此快斷無忌。且論程子之說。上下若出二口。其所抑揚。全無敬愼。

天子諸侯正統傍期服制說。戊申。孝章世子服制議多不同。與玉溪辨論說。○云云。或曰。禮爲長子斬。爲適孫期。此適孫並指曾玄孫爲適者。立衆子衆孫爲後者。服其本服。斯禮也亦可推之於王家歟。曰義之所同者可推。事之所不同者。不可盡推矣。立爲後而未及傳重者。君雖爲之斬。君之母在。不得服適孫期。而只得服衆孫大功。不爲之期者。有適子則無適孫也。不絶而大功者。爲儲君。又不可無服也。已傳重而爲君者。雖非適孫。亦當服朞。不降於朞者。爲其爲君也。君至尊也。至尊之服。不敢不及於朞也。安有爲繼軆先君。持重大宗。爲宗廟社稷主者服而不及期者哉。孝元后爲成帝。當服三年。若定陶共王立。則縱使爲元后之出。亦只當服衆子期。哀平則雖皆以傍支入承。皆當服適孫期。至尊之服。不可再降也。已傳重而爲君者。與將傳重而未及傳重者不同矣。適孫未及傳重者服期。則已傳重而爲君者。豈反不及耶。王家之禮。有時不同於士禮。兄弟相承爲昭穆。此豈士禮之所有耶。禮爲適孫及曾玄孫。當爲後者之婦。姑在則否。姑在不服其婦。則父在亦不得服其子矣。

按間雖不能無出入。而大抵非疏釋以後諸書所謂君爲臣不斬之意矣。錄之以見前後不同之故。

又或曰云云。曰昭顯之於仁穆。以親則曾孫也。以繼世之序則孫也。沙溪先生議禮。專主繼統。以仁廟之以孫繼祖。謂同父子。考位無闕。以此推之。則仁穆之服昭顯。使沙溪而獻議。必以孫服無疑矣。

按考位無闕之議。旣如是引重。則又何爲崇奉私親中一段之說耶。

家禮疏義付籤。○櫛頮奉養之具。皆如平生。○玄彥明尙璧曰。奉養之具。皆如平生。則朝夕上食。亦當於此時擧之。不可待成服後。然以愚考之。甚不然云云。又按五禮儀。奉養之具下。有上食之文。其意盖如彥明說矣。然沙溪先生以爲禮經及家禮。皆成服日始設。當以禮經爲正。國家之制又如此。而沙溪猶據禮經不敢從。則其所處於此者必已當矣。今安得以後學一人之見。遽欲行之於禮經家禮之所未明言。先正之所不從者耶。禮雖有未善者。出於先聖賢而行之已久。則雖聖賢亦不能改焉。故殷人旣練而祔。周人卒哭而祔。孔子善殷而從周。中月而禫。朱子以王肅說爲是。而畢竟見行則從鄭氏之說。家禮。墓祭先參神後降神。沙溪深以爲疑而備要仍之。此皆可以改者而猶未敢改。則其愼重之意。槩可見矣。况其不必改與不可改者耶。後之爲禮者。恐不可以不知此意也。

按此言却自是。然何不以責人者自責。勉人者自勉。而必欲改其不敢改者耶。自不覺其棄程朱之論。違沙尤之議。可勝歎哉。戊戌之議。不著於行狀之中。可見其意之不欲公誦於後世。則其必急於防口。亂引而實之者。又何故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