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县人民政府限制宰杀耕牛的布告
邛崃县人民政府布告 1950年11月 |
近来有不肖之徒,希图渔利,竟任意私宰耕牛,对农业生产主要动力损害颇大,兹特规定数事如下:
一、凡买卖耕牛,须先报请该管乡农协会登记,说明买卖用途,并随时抽查。
二、老残拼牛不能耕田犁地者,才准宰杀,但须在乡农协会登记给予证明,呈请税务局 或税务所备查。
三、凡能耕犁田地及幼牛、不准宰杀。
四、进行违法交易及私宰耕牛者,定处以拘役或罚金。
以上规定,仰各单位负责同志及全体民众切实遵照执行,切切此布
县长 刘少白
公元一九五○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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