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崍縣人民政府限制宰殺耕牛的布告
邛崍縣人民政府布告 1950年11月 |
近來有不肖之徒,希圖漁利,竟任意私宰耕牛,對農業生產主要動力損害頗大,茲特規定數事如下:
一、凡買賣耕牛,須先報請該管鄉農協會登記,說明買賣用途,並隨時抽查。
二、老殘拼牛不能耕田犁地者,才准宰殺,但須在鄉農協會登記給予證明,呈請稅務局 或稅務所備查。
三、凡能耕犁田地及幼牛、不准宰殺。
四、進行違法交易及私宰耕牛者,定處以拘役或罰金。
以上規定,仰各單位負責同志及全體民眾切實遵照執行,切切此布
縣長 劉少白
公元一九五○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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