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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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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24 年 6 月 14 日
制定50條
中華民國 24 年 7 月 5 日公布
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50 條;並自中華民國二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25 年 11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30 年 3 月 22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30 年 4 月 9 日公布
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0 年 10 月 18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30 年 10 月 24 日公布
3.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0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31 年 1 月 10 日公布
4.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1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31 年 11 月 30 日公布
5.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2 年 5 月 15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32 年 5 月 22 日公布
6.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3 年 2 月 15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33 年 2 月 22 日公布
7.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4 年 9 月 29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34 年 10 月 1 日公布
8.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5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35 年 11 月 1 日公布
9.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6 年 6 月 27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36 年 6 月 30 日公布
10. 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7 年 2 月 5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15 日公布
11. 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7 年 7 月 24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37 年 7 月 31 日公布
12. 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7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1 月 17 日公布
13. 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7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2 月 31 日公布
14. 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8 年 5 月 13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39年11月24日立法院調整國內郵件資費
中華民國 38 年 6 月 22 日公布
15. 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41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第5, 6, 7, 8, 9, 11, 12, 13, 15, 22, 23, 24, 25, 27, 28, 29, 33, 36, 39, 40, 44, 45, 46, 48, 49條
中華民國 41 年 12 月 6 日公布
16. 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9、11~13、15、22~25、27~29、33、36、39、40、44~46、48、4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6 年 1 月 21 日
修正第4, 5, 7, 25, 34條
附註※一、行政院於39年5月6日實施調整郵電資費係依照立法院38年4月間大會決議調整郵電資費由行政機關按成本計算指數在一定限度內自行調整之原則辦理,並送請立法院於同年11月24日大會決議通過存查。※二、54年8月24日立法院通過五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經常間第六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第七項交通部門主管調整郵政電信資費。
中華民國 66 年 2 月 1 日公布
17. 總統(66)台統(一)義字第 359 號令修正公布第 4、5、7、25、34 條條文附註:
一、行政院於三十九年五月六日實施調整郵電資費係依照立法院三十八年四月間大會決議調整郵電資費由行政機關按成本計算指數在一定限度內自行調整之原則辦理,並送請立法院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大會決議通過存查。
二、五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立法院通過五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經常間第六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第七項交通部門主管調整郵政電信資費。
中華民國 72 年 6 月 3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72 年 6 月 13 日公布
18. 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 32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7 年 6 月 28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77 年 7 月 15 日公布
19. 總統(77)華總(一)義字第 2984 號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4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16 日公布
20. 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0961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並自九十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90 年 7 月 15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交通部(90)交郵發字第 00042 號令發布自九十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1 日
修正全文49條
中華民國 91 年 7 月 10 日公布
2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680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49 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10060323號令
發布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8 日
修正第10, 49條
刪除第20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7 日公布
2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7938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49 條條文;刪除第 2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增訂第5之1, 6之1條
刪除第30, 46條
修正第4, 6, 14, 19, 29, 31, 40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5 日公布
23.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097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第 5-1、6-1 條條文;並刪除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80023515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增訂第35之1, 35之2條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公布
2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2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增訂第 35-1、35-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21030312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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