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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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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沿革
制定机关:
中華民國曾經變更主管機關的命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B000152號令
、
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10751739號令
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46 條;本辦法除第 25 條另訂施行日期外,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
交通部交郵字第0960085008號令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09600024392號令
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56 條;除已另定施行日期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
交通部交郵字第1000010613號令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10002652652號令
會銜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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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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