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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简易人寿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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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简易人寿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
中华民国曾经变更主管机关的命令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交通部交邮发字第091B000152号令
、
财政部台财保字第0910751739号令
会衔订定发布全文 46 条;本办法除第 25 条另订施行日期外,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
交通部交邮字第0960085008号令
、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保三字第09600024392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全文 56 条;除已另定施行日期外,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二月六日
交通部交邮字第1000010613号令
、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保理字第10002652652号令
会衔修正发布第 45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10134960号公告
第 2 条所列属“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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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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