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梁平县武隆县撤县设区有关事项的决定

关于梁平县武隆县撤县设区有关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一、设立梁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武隆区人民代表大会。

二、梁平区、武隆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分别按梁平县、武隆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连续计算。梁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为梁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梁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与梁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相同;武隆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为武隆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武隆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与武隆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相同。

三、梁平区、武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按照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新一届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执行。

四、梁平县、武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召集梁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武隆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梁平区、武隆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决定设立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表决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五、梁平县、武隆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依法行使到新机构选举产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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