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6月14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2011年)6月14日 中華民國100年(2011年)6月29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6月2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653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7月1日至今 |
|
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隷屬關係)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辦理證券、期貨市場及證券、期貨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等業務,特設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權限職掌)
-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 一、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募集、發行、上市、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監督及管理。
- 二、期貨交易契約之審核與買賣之監督及管理。
- 三、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
- 四、外資投資國內證券與期貨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 五、證券業、期貨業同業公會與相關財團法人之監督及管理。
- 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價證券信用交易之監督及管理。
- 七、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監督及管理。
- 八、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保護。
- 九、與本局業務有關之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 十、其他有關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及員額)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編制表之訂定)
-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