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6月14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2011年)6月14日
中華民國100年(2011年)6月29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6月2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653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7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9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2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修正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6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6531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原名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新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39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隷屬關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辦理證券、期貨市場及證券、期貨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等業務,特設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權限職掌)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一、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募集、發行、上市、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監督及管理。
  二、期貨交易契約之審核與買賣之監督及管理。
  三、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
  四、外資投資國內證券與期貨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五、證券業、期貨業同業公會與相關財團法人之監督及管理。
  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價證券信用交易之監督及管理。
  七、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監督及管理。
  八、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保護。
  九、與本局業務有關之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十、其他有關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及員額)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編制表之訂定)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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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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