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
←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96年12月21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96年(2007年)12月21日 中華民國97年(2008年)1月9日 公布於民國97年1月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281號令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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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依據)
- 本法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 一、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募集、發行、上市、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監督及管理。
- 二、期貨交易契約之審核與買賣之監督及管理。
- 三、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
- 四、外資投資國內證券與期貨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 五、證券業、期貨業同業公會與相關財團法人之監督及管理。
- 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價證券信用交易之監督及管理。
- 七、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監督及管理。
- 八、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保護。
- 九、與本局業務有關之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 十、其他有關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
第三條 (正副局長之設置)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製表)
-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