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组织法
← | 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 |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96年12月21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96年(2007年)12月21日 中华民国97年(2008年)1月9日 公布于民国97年1月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002281号令 |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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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法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之拟订、规划及执行:
- 一、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募集、发行、上市、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监督及管理。
- 二、期货交易契约之审核与买卖之监督及管理。
- 三、证券业与期货业之监督及管理。
- 四、外资投资国内证券与期货市场之监督及管理。
- 五、证券业、期货业同业公会与相关财团法人之监督及管理。
- 六、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有价证券信用交易之监督及管理。
- 七、会计师办理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报告查核签证之监督及管理。
- 八、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之保护。
- 九、与本局业务有关之金融机构检查报告之处理及必要之追踪、考核。
- 十、其他有关证券业与期货业之监督及管理。
第三条 (正副局长之设置)
-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