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组织法

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96年12月21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96年(2007年)12月21日
中华民国97年(2008年)1月9日
公布于民国97年1月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002281号令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组织法

中华民国 96 年 12 月 21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97 年 1 月 9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00228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14 日 修正前[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组织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6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6531号令修正名称及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原名称: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组织法;新名称: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组织法)
中华民国 101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02261392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法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之拟订、规划及执行:
  一、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募集、发行、上市、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监督及管理。
  二、期货交易契约之审核与买卖之监督及管理。
  三、证券业与期货业之监督及管理。
  四、外资投资国内证券与期货市场之监督及管理。
  五、证券业、期货业同业公会与相关财团法人之监督及管理。
  六、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有价证券信用交易之监督及管理。
  七、会计师办理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报告查核签证之监督及管理。
  八、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之保护。
  九、与本局业务有关之金融机构检查报告之处理及必要之追踪、考核。
  十、其他有关证券业与期货业之监督及管理。

第三条 (正副局长之设置)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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