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陕西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组成人员守则 编辑

(2003年5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代表和维护全省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法律和业务知识。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做好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应提前写出请假报告,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分组和联组会议的,应提前向小组召集人请假。会议期间,不得无故退席。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各种会议上,要遵守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有关程序规定,遵守会议纪律。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性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安排的调查研究、视察、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

第十二条 担任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职务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积极参加选举其为代表的选举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要向选举单位请假。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意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事,保持清正廉洁,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要注意保密文件的收阅、传递和保管,不得转借、翻印或丢失。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3年9月4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同时废止。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性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