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调整本省若干商业部门经营分工和组织机构的规定
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调整本省若干商业部门经营分工和组织机构的规定 (56)会电办财组241号 1956年12月29日 发布机关:陕西省人民委员会 |
根据国务院12月25日五云七九号电关于调整若干商业部门经营分工和组织机构的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省人民委员会对本省商业厅、农产品采购厅、省供销合作社经营分工和组织机构作如下决定:
一、撤销省农产品采购厅和专、县(市)采购局。并在省采购厅、县(市)采购局基础上成立省服务厅和西安市、重点县(市)服务局。其编制方案另文下达。
二、商业厅主管日用工业品和一部分生产资料的收购和供应。服务厅主管副食品的收购和供应,并对饮食业、服务性行业(旅馆、理发、澡塘、洗染、照相等)和城市房产工作进行领导和管理。省供销合作社主管农副产品(粮食、油料除外)和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和供应以及废品的收购(基层供销社还需负担农村市场中部分或全部日用工业品和副食品的供应任务)。
三、根据以上经营分工,省农产品采购厅将棉花、烟麻茶、畜产三个采购处、生产企业管理处、经济保卫科、采购供应站等机构及计划、财会、储运等处的有关专营业务和技术人员一律移交省供销合作社领导,其余人员留给服务厅。西安市、各专、县(市)采购局及基层采购站的全部业务、机构移交给同级供销合作社领导,其人员除西安市及拟成立服务局的县(市)由市、县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留给服务局一部分外,全部随业务一并移交给供销合作社。
省商业厅将食品、饮食、专卖等省、县(市)公司及基层点的全部业务、机构、人员及商业厅内的业务、计划、财会、储运、商政等科和基建办公室的主管副食品、服务业的有关人员一并移交给服务厅领导。但尚未成立和不成立服务局的县(市),食品、饮食、专卖等公司仍由县(市)商业局领导。
省供销合作社将副食品经营管理处全部移交给服务厅,并将县(市)以上(包括城关区)日用工业品业务及专营机构、人员全部交给商业厅系统领导。
四、省级单位已在进行交接,应争取于1956年底交接完毕。西安市、各专、县(市)采购局应根据省采购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通知立即进行交接。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包括城关区)日用工业品业务、机构人员移交办法和时间,由省供销社与商业厅研究确定。移交的专业机构的固定资产与流动资金,应以转账方式随着业务移交。决算日期应以1956年年终决算为准。交接中的具体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但必须特别注意密切联系配合,认真安排好旺季市场和抓紧完成棉花采购任务,并注意做好被移交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防止因进行交接发生业务、计划脱节或影响采购、供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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