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委員會關於調整本省若干商業部門經營分工和組織機構的規定
陝西省人民委員會關於調整本省若干商業部門經營分工和組織機構的規定 (56)會電辦財組241號 1956年12月29日 發布機關:陝西省人民委員會 |
根據國務院12月25日五雲七九號電關於調整若干商業部門經營分工和組織機構的規定,並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省人民委員會對本省商業廳、農產品採購廳、省供銷合作社經營分工和組織機構作如下決定:
一、撤銷省農產品採購廳和專、縣(市)採購局。並在省採購廳、縣(市)採購局基礎上成立省服務廳和西安市、重點縣(市)服務局。其編制方案另文下達。
二、商業廳主管日用工業品和一部分生產資料的收購和供應。服務廳主管副食品的收購和供應,並對飲食業、服務性行業(旅館、理髮、澡塘、洗染、照相等)和城市房產工作進行領導和管理。省供銷合作社主管農副產品(糧食、油料除外)和農業生產資料的採購和供應以及廢品的收購(基層供銷社還需負擔農村市場中部分或全部日用工業品和副食品的供應任務)。
三、根據以上經營分工,省農產品採購廳將棉花、煙麻茶、畜產三個採購處、生產企業管理處、經濟保衛科、採購供應站等機構及計劃、財會、儲運等處的有關專營業務和技術人員一律移交省供銷合作社領導,其餘人員留給服務廳。西安市、各專、縣(市)採購局及基層採購站的全部業務、機構移交給同級供銷合作社領導,其人員除西安市及擬成立服務局的縣(市)由市、縣人民委員會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留給服務局一部分外,全部隨業務一併移交給供銷合作社。
省商業廳將食品、飲食、專賣等省、縣(市)公司及基層點的全部業務、機構、人員及商業廳內的業務、計劃、財會、儲運、商政等科和基建辦公室的主管副食品、服務業的有關人員一併移交給服務廳領導。但尚未成立和不成立服務局的縣(市),食品、飲食、專賣等公司仍由縣(市)商業局領導。
省供銷合作社將副食品經營管理處全部移交給服務廳,並將縣(市)以上(包括城關區)日用工業品業務及專營機構、人員全部交給商業廳系統領導。
四、省級單位已在進行交接,應爭取於1956年底交接完畢。西安市、各專、縣(市)採購局應根據省採購廳、省供銷合作社聯合通知立即進行交接。縣以上供銷合作社(包括城關區)日用工業品業務、機構人員移交辦法和時間,由省供銷社與商業廳研究確定。移交的專業機構的固定資產與流動資金,應以轉賬方式隨着業務移交。決算日期應以1956年年終決算為準。交接中的具體問題,由雙方協商解決。但必須特別注意密切聯繫配合,認真安排好旺季市場和抓緊完成棉花採購任務,並注意做好被移交人員的思想教育工作,防止因進行交接發生業務、計劃脫節或影響採購、供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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