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物资统一生产分配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命令
(54)府物字第一七九号
1954年12月4日

事由:为令颁“陕西省地方物资统一生产分配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希遵照执行由。

  主送、抄送机关:(略)。

  “陕西省地方物资统一生产分配供应管理暂行办法”,业经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府第二一二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兹随令颁发,希即遵照执行。前本府一九五三年四月十一日颁布之“陕西省砖瓦、石灰生产供应管理试行办法”应予废止。此令。 附:“陕西省地方物资统一生产分配供应管理暂行办法”一份。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四日


陕西省地方物资统一生产分配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物资(砖、瓦、淘沙、石灰、石碴)统一生产分配供应管理,达到产、需平衡,有计划的供应国家基本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各县(市)建立私营砖、瓦、石灰、石碴窑厂者,依照“陕西省工厂管理临时办法”及“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 基本建设任务较大之宝鸡市、咸阳市、长安、武功、耀县、铜川等县划为重点管理地区及将来认为需要管理之县(市),由省人民政府物资供应局(以下简称省物资局)根据需要设立砖、瓦、淘沙、石灰生产供应管理站(咸阳县、长安县的河淘沙划归西安市管理)领导生产,保证供应。西安市区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物资供应处(以下简称市物资处)指导生产,管理供应。其他地区,均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不另设专管机构。

  以上重点管理县(市)所设立之砖瓦、淘沙、石灰生产供应管理站,除属省物资局直接领导外,并应受当地党、政领导。生产技术由省工业厅指导。

  第四条 凡属地方统一分配物资的产销管理:(甲)在重点管理地区,由省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统一计划分配,由省物资局统一领导生产,进行供应。(乙)西安市区,在省计委统一计划下,由市计(财)委统一计划分配,市物资处监督生产,进行统一平衡,物资局调拨供应。

  第五条 各用料单位所需砖、瓦、淘沙、石灰、石碴,应在用料月(季)开始五十天以前,作出全年、分季、分月、分地申请计划与物资申请明细表分送省计委及省物资局。申请计划经省计委批准后,即与省物资局签订合同。进行供应。在西安市区报经市计(财)委审核批准,由市物资供应处统一调拨。

  第六条 凡重点管理地区的地方物资,任何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不得向公私生产窑、厂私自订购,或在市场上购买。

  第七条 (一)凡在重点管理地区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事业、企业部门所需砖、土瓦在五万块(页)、机瓦在三千页、石灰在十吨,石碴在二十立方以上者,均须按申请手续报经省计委批准,由省物资局统一供应。上述限额以下者,在不影响大工业建设用料的原则下,报经当地政府批准,由当地管理站直接供应。但绝不得化整为零。

  (二)在西安市区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事业、企业部门,所需砖在一万块,机瓦在一千页(土瓦由市物资处理掌握),淘沙在五十立方以上者,直接向市计(财)委申请,经核准后由市物资供应处直接调拨,限额以下者径由市物资供应处调拨。零售的价格,由市计(财)委提出意见报请省计委批准执行。

  (三)重点管理地区民用砖、瓦在两千块(页),石灰在一吨以上者,须向当地管理站办理登记,在不影响国家基本建设的原则下,洽商供应。在上述限额以下者,可按统一价格向生产窑场自行购买,但窑户须将所卖出的数目向管理站(西安市向市物资供应处)报查。不得化整零售或随意抬价压价。

  第八条 砖、瓦、淘沙、石灰、石碴的规格质量标准如下:

  1.青砖(包括机制砖及手工制砖),长二十四公分,宽十一点五公分,厚五点三公分(砖长公差数为二公厘)楞角饱满,表面平光,四方端正,烧透饮足,声音宏亮,颜色青蓝,表里一致(红砖鲜红,不起发白变化),耐压强度,每平方公分,不得低于七十五公斤,吸水率不得超过干砖体重百分之二十三(对头砖不得超过百分之三)。

  2.机瓦长三十三公分,宽二十公分,厚一点五至一点九公分,底面平光,楞角饱满,边缘垂直,烧透饮足,声音宏亮,颜色青蓝(红瓦鲜红,不起发白变化),吸水率不得超过干瓦体重的百分之十。

  3.土瓦长二十公分,宽十五公分(量大头,外圆弧径),厚一点五公分,瓦面平光、楞角饱满、烧透饮足,声音宏亮,颜色青蓝,吸水率不得超过干瓦体重百分之二十三。

  4.石灰在目前手工业生产的情况下,以原窑烧熟的混合新灰为准,其纯灰量不得低于百分八十五。

  5.石碴必须石质坚硬,不含风化石、窝子石,规格合乎规定标准,纯洁率必须达到百分之九十五。

  6.淘沙以水捞沙为标准,不得掺杂。

  第九条 各重点县(市)人民政府,西安市物资处有鉴证、监督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之责。各砖、瓦、石灰、石碴生产窑厂应在当地政府或直属上级领导下,积极生产,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教育工人,改进技术,达到质量、规格合乎标准。如有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条 为了提高砖、瓦质量,凡西安市及重点管理地区之部分砖瓦明窑,在现有条件下逐渐改变为暗窑。

  第十一条 西安市及重点管理地区统一分配的砖、瓦、淘沙、石灰的调拨价格,由当地政府会同供应机构提出方案,送省计委核定执行;地方国营砖瓦、石灰、石碴厂由各该厂提出方案,均报经上级领导机关转报省计委核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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