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地方物資統一生產分配供應管理暫行辦法

陝西省人民政府命令
(54)府物字第一七九號
1954年12月4日

事由:為令頒「陝西省地方物資統一生產分配供應管理暫行辦法」希遵照執行由。

  主送、抄送機關:(略)。

  「陝西省地方物資統一生產分配供應管理暫行辦法」,業經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府第二一二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茲隨令頒發,希即遵照執行。前本府一九五三年四月十一日頒布之「陝西省磚瓦、石灰生產供應管理試行辦法」應予廢止。此令。 附:「陝西省地方物資統一生產分配供應管理暫行辦法」一份。


                                                  陝西省人民政府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四日


陝西省地方物資統一生產分配供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物資(磚、瓦、淘沙、石灰、石碴)統一生產分配供應管理,達到產、需平衡,有計劃的供應國家基本建設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各縣(市)建立私營磚、瓦、石灰、石碴窯廠者,依照「陝西省工廠管理臨時辦法」及「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基本建設任務較大之寶雞市、咸陽市、長安、武功、耀縣、銅川等縣劃為重點管理地區及將來認為需要管理之縣(市),由省人民政府物資供應局(以下簡稱省物資局)根據需要設立磚、瓦、淘沙、石灰生產供應管理站(咸陽縣、長安縣的河淘沙劃歸西安市管理)領導生產,保證供應。西安市區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財政經濟委員會物資供應處(以下簡稱市物資處)指導生產,管理供應。其他地區,均由當地縣(市)人民政府管理,不另設專管機構。

  以上重點管理縣(市)所設立之磚瓦、淘沙、石灰生產供應管理站,除屬省物資局直接領導外,並應受當地黨、政領導。生產技術由省工業廳指導。

  第四條 凡屬地方統一分配物資的產銷管理:(甲)在重點管理地區,由省人民政府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計委)統一計劃分配,由省物資局統一領導生產,進行供應。(乙)西安市區,在省計委統一計劃下,由市計(財)委統一計劃分配,市物資處監督生產,進行統一平衡,物資局調撥供應。

  第五條 各用料單位所需磚、瓦、淘沙、石灰、石碴,應在用料月(季)開始五十天以前,作出全年、分季、分月、分地申請計劃與物資申請明細表分送省計委及省物資局。申請計劃經省計委批准後,即與省物資局簽訂合同。進行供應。在西安市區報經市計(財)委審核批准,由市物資供應處統一調撥。

  第六條 凡重點管理地區的地方物資,任何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不得向公私生產窯、廠私自訂購,或在市場上購買。

  第七條 (一)凡在重點管理地區的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事業、企業部門所需磚、土瓦在五萬塊(頁)、機瓦在三千頁、石灰在十噸,石碴在二十立方以上者,均須按申請手續報經省計委批准,由省物資局統一供應。上述限額以下者,在不影響大工業建設用料的原則下,報經當地政府批准,由當地管理站直接供應。但絕不得化整為零。

  (二)在西安市區的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事業、企業部門,所需磚在一萬塊,機瓦在一千頁(土瓦由市物資處理掌握),淘沙在五十立方以上者,直接向市計(財)委申請,經核准後由市物資供應處直接調撥,限額以下者徑由市物資供應處調撥。零售的價格,由市計(財)委提出意見報請省計委批准執行。

  (三)重點管理地區民用磚、瓦在兩千塊(頁),石灰在一噸以上者,須向當地管理站辦理登記,在不影響國家基本建設的原則下,洽商供應。在上述限額以下者,可按統一價格向生產窯場自行購買,但窯戶須將所賣出的數目向管理站(西安市向市物資供應處)報查。不得化整零售或隨意抬價壓價。

  第八條 磚、瓦、淘沙、石灰、石碴的規格質量標準如下:

  1.青磚(包括機制磚及手工制磚),長二十四公分,寬十一點五公分,厚五點三公分(磚長公差數為二公厘)楞角飽滿,表面平光,四方端正,燒透飲足,聲音宏亮,顏色青藍,表里一致(紅磚鮮紅,不起發白變化),耐壓強度,每平方公分,不得低於七十五公斤,吸水率不得超過干磚體重百分之二十三(對頭磚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2.機瓦長三十三公分,寬二十公分,厚一點五至一點九公分,底面平光,楞角飽滿,邊緣垂直,燒透飲足,聲音宏亮,顏色青藍(紅瓦鮮紅,不起發白變化),吸水率不得超過干瓦體重的百分之十。

  3.土瓦長二十公分,寬十五公分(量大頭,外圓弧徑),厚一點五公分,瓦面平光、楞角飽滿、燒透飲足,聲音宏亮,顏色青藍,吸水率不得超過干瓦體重百分之二十三。

  4.石灰在目前手工業生產的情況下,以原窯燒熟的混合新灰為準,其純灰量不得低於百分八十五。

  5.石碴必須石質堅硬,不含風化石、窩子石,規格合乎規定標準,純潔率必須達到百分之九十五。

  6.淘沙以水撈沙為標準,不得摻雜。

  第九條 各重點縣(市)人民政府,西安市物資處有鑑證、監督雙方履行合同義務之責。各磚、瓦、石灰、石碴生產窯廠應在當地政府或直屬上級領導下,積極生產,改善經營管理,降低成本,教育工人,改進技術,達到質量、規格合乎標準。如有偷工減料、粗製濫造,按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第十條 為了提高磚、瓦質量,凡西安市及重點管理地區之部分磚瓦明窯,在現有條件下逐漸改變為暗窯。

  第十一條 西安市及重點管理地區統一分配的磚、瓦、淘沙、石灰的調撥價格,由當地政府會同供應機構提出方案,送省計委核定執行;地方國營磚瓦、石灰、石碴廠由各該廠提出方案,均報經上級領導機關轉報省計委核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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