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5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625刑初164号

2020年8月12日

公诉机关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汉锋,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无业,无前科,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

辩护人贺瑞,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志检刑诉(2019)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汉锋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汉锋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以来,被告人刘汉锋以怀疑其父刘某乙的死亡系被他人殴打所致为由进行信访。信访期间,刘汉锋陆续又将其哥刘某甲的自杀、其嫂刘某庚非法阻路、以及村委领导、乡镇领导、公安机关领导一并列举为信访举报内容,多次赴省、进京进行上访,进京信访累计达50余次。2007年6月27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志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07年10月1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志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07年10月1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7月18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志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8月26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志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2018年4月8日18时13分,被告人刘汉锋编造其父刘某乙的死亡系被他人殴打所致、其哥刘某甲的自杀、其嫂刘某庚被他人殴打、以及村委领导、乡镇领导、公安机关领导违法违纪等虚假信息,并在天涯论坛(天涯杂谈)上散布,起哄闹事。经中国共产党志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志丹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志丹县委组织部,针对其所反映的问题给予明确答复后至今未删除其发布在天涯论坛(天涯杂谈)上的举报帖子,截止2019年9月5日,点击率为9079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所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汉锋编造虚假信息,并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刘汉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解称其一直反映的事情都是事实,属正常维权,天涯社区本是国家允许发布信息的合法网站,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属实,但其认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辩护人提出1.志丹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部门关于被告人举报问题的答复不能作为认定事实最终的依据;2.被告人在网络上发布举报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查明事实,惩罚有关人员的违法犯罪,并非为了引起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刘汉锋以怀疑其父刘某乙的死亡系被他人殴打所致为由进行信访。信访期间,刘汉锋陆续又将其哥刘某甲的自杀、其嫂刘某庚非法阻路、以及村委领导、乡镇领导、公安机关领导一并列举为信访举报内容,多次赴省、进京进行上访,进京信访累计达50余次。2007年6月27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志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07年10月1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志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07年10月1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7月18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志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8月26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志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2018年4月8日18时13分,被告人刘汉锋编造其父刘某乙的死亡系被他人殴打所致、其哥刘某甲的自杀、其嫂刘某庚被他人殴打、以及村委领导、乡镇领导、公安机关领导违法违纪等虚假信息,并在天涯论坛(天涯杂谈)上散布,起哄闹事。经中国共产党志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志丹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志丹县委组织部,针对其所反映的问题给予明确答复后至今未删除其发布在天涯论坛(天涯杂谈)上的举报帖子,截止2019年9月5日,点击率为9079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一、刘某乙非正常死亡案

(一)书证

1. 张某某情况说明证明,公安局民警张某某在2001年10月9日接到刘某丁报案称,其父亲刘某乙2001年10月2日被同村汪某某打伤住院后住院治疗。立案调查后,在刘某乙住院期间办案民警并未对其或其家属做出让其出院的行为,也并未对主治医师说不给治疗让其出院的做法,对医院做出的诊断证明和其他行为均未干涉;

2. 志丹县公安局金丁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2019年9月5日,志丹县公安局金丁派出所出具截止2013年12月未接到关于汪某某与刘汉锋、刘某丁及其家人的相关报警和处警记录,在义正派出所辖区居住期间无犯罪记录;

3. 志丹县公安局义正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志丹县公安局义正派出所于2019年9月5日证明,志丹县吴堡社区2013年底行政区规划归义正派出所管辖。从2013年至今,义正派出所未接到关于汪某某与刘汉锋、刘某丁及其家人的相关警情和处警记录,在义正派出所辖区居住期间无犯罪记录;

4. 报案笔录证明,2001年10月9日,××乡××村山畔村村民刘某丁前来报称:他父亲刘某乙于2001年10月2日被同村的汪某某打了,伤的很严重,请求查处;

5. 志丹县公安局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书第001号证明,2002年1月28日,志丹县公安局金丁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八条规定,裁决汪某某赔偿经济损失,负担医疗费用人民币3428.4元;

6. 收条证明,刘汉锋领到汪某某赔偿医药等费用3428.4元;

7. 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证明,2007年2月27日,延安市公安局对刘汉锋信访问题分5方面进行了答复;

8. 公安机关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证明,2007年6月3日,陕西省公安厅复核后,答复因死者家属反对解剖检验,现已经失去检验条件,且现材料足以认定刘某乙死亡与殴打无关。维持延安市公安局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007]014号的答复意见。

(二)勘验、检查、座谈笔录

1. 尸体检验笔录证明,尸体检验时的尸体状况;

2. 关于刘某乙死亡之事座谈记录证明,家属不愿意做尸检。

(三)证人证言

1. 证人汪某某证言证明,汪某某与刘某乙发生争执,相互殴打的经过。他认识刘汉锋,他和刘汉锋的父亲刘某乙打过架,但和刘汉锋没有任何过节。他认识汪某丙,汪某丙那时在金丁派出所工作,在正4井场上来抓偷油的闲聊说汪家不分户是一辈再没有关系,他和汪某丙在婚丧嫁娶过事时不过礼,听人说汪某丙在旦八住着。刘某乙的死公安机关查的很清楚,他没有理由出7500元。当年,刘汉锋准备赖公安机关,拿两盒烟一瓶酒请村民(刘汉锋的亲戚)作伪证,结果人家都不同意。刘汉锋纯属诬告,他之前咨询过法院,刘汉锋就跟疯子一样在村民中无人不骂,属于脏皮赖皮,之前要钱要惯了,无论什么事,不管处理过没有处理过的事,只要有个引子,见谁告谁。他准备向法院告刘汉锋诬告他的事。他就和刘某乙在2001年打过一架,被拘留十五天。十几年来,他和刘汉锋祖孙几代都没有发生过又角,平时来往很少;

2. 证人刘某乙(已死亡)证言证明,汪某某殴打他的经过和原因;

3. 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01年10月2日刘某乙、汪某某两人发生打架时现场的情况;

4. 证人曹某甲证言证明,2001年10月3日刘某乙来吴堡卫生院治疗的情况;

5. 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01年10月9日王某甲向公安机关陈述2001年10月2日刘某乙、汪玉鑫两人发生打架时现场的情况;

6. 证人刘某丙证言证明,他2001年12月10日给刘某乙看过两次病,第一次去时病人会说话,自述胸闷心慌,气不好出等症状,第二次去看病的时候病人刘某乙死亡;

7. 证人刘汉锋证言证明,他拒绝对刘某乙进行尸体解剖;

8. 证人刘某丁证言证明,他拒绝对刘某乙进行尸体解剖;

9. 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刘某乙是他丈人,刘某乙和汪某某打架一事他知道。大约在2001年国庆节左右,刘某乙被汪某某殴打后,先是在吴堡卫生院大概过了十几天,后因头疼吴堡卫生院无法治疗,又转到志丹县人民医院,在志丹县医院住了一段时间,刘汉锋他说不让住了,之后刘汉锋就给刘某乙办理了出院手续。2001年12月16日申请对刘某乙尸体不解剖的材料是他签的字他认可,一开始他们家属都同意给刘某乙验尸,到了第二天法医来了后,他们家属商量后觉得要保全尸,所以就决定对刘某乙的尸体不进行解剖,最后他们家属就在该材料上捺了手印并签了字,决定不解剖;

10. 证人谷某某证言证明,2001年,他是志丹县人民急诊科医生。刘某乙与人发生争执后出现头疼头晕,于2001年10月26日下午16时转入他院治疗。于2001年10月30日办理出院手续。没有人指使他让刘某乙出院。他没有强迫刘某乙出院。没有公安机关民警指使和强迫他给刘某乙办理出院手续。综上,因死者家属反对解剖检验,现已经失去检验条件,且陕西省公安厅复核后,认为现材料足以认定刘某乙死亡与殴打无关。

二、刘某甲非正常死亡一案

(一)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丁证言证明,他与刘某甲是兄弟,昨天上午刘某甲给他说今天庄里评低保了,庄里人和其要去年的低保钱了,其把钱都给孙子看病花了,怕今年评不上了。后来评完低保,他发现刘某甲家仓窑门开着便让刘汉锋去锁门,结果发现刘某甲上吊了;

证人刘汉锋证言证明,刘某甲是他大哥和评低保的经过以及刘某甲在自家仓窑里上吊的事实;

证人刘某戊证言证明,刘某甲是他的父亲。晚上19时多,他姐给他打电话哭的说他父亲吊死了,他就回来了;

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当天下午村上评低保后,他们准备上车走,听见刘汉锋吼叫,他过去发现刘某甲在自己家放粮食的窑洞上吊了。他不知道其为何上吊,是刘汉锋第一时间发现刘某甲上吊的。2013年6月,××乡上干部杨某甲、徐某霞,村主任杨某乙来到××乡××村川畔组王某发家中,当时主任杨某乙××组××组长,召集两个小组社员,来川畔召开评定低保会议。刘某甲到达后,就叫他“干大”来拉两句话,刘某甲先给他说其妻子死亡的详细情况,说话的中途开始哭了,说其生活困难,他安慰了其一顿。他们先召开了川畔组的低保评定会,大概一个小时许,会后继续开山畔组的低保评定会,发现刘某甲不在,然后临时决定将山畔组的低保评定会放在刘某丁家中召开,到了刘某丁家,由于等不上刘某甲,他们就开始开会,会议结束,评定山畔组低保户为刘某甲。评完后,他们准备离开刘某丁家,听见刘汉锋呐喊称刘某甲上吊在家中的仓窑横梁上了,杨某甲便报了案,等到金丁派出所到达现场,和他们谈完话才离开。刘某甲将2012年山畔组的低保钱据为已有。在召开川畔组低保评定会之前,他没有和刘某甲提过2012年山畔组低保钱的相关情况。他没有逼迫刘某甲将2012年低保退给村民,也没有人逼迫刘某甲将2012年低保钱退给村民;

证人杨某甲证言证明,他们下午在村上评低保后,他们准备上车走时,刘汉锋喊叫他们说刘某甲上吊死了。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2013年6月4日10时39分,志县公安局刑警队技术中队对位于延安市志丹县义正乡吴堡中心社区××村山畔村刘某甲自杀现场进行了勘查,中心现场位于刘某甲家宅由西北向东南第一孔窑洞。

三、刘某庚非法阻路一案

(一)书证

1. 志丹县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证明,2015年11月27日,刘某庚(代)签收了志公(义)行终止决字[2015]3号文书,该文书以没有违法事实,终止调查;

2.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陕0602行初字7号证明,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14日对刘某庚诉志丹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以原告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原告刘某庚的诉讼请求;

3.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陕06行终43号证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14日对被上诉人志丹县公安局依据案件所调查的证据作出案件终止调查的决定,未构成行政不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陕行申528号证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3日对刘某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驳回刘某庚的再审申请。

(二)证人证言

1. 证人曹某乙证言证明,2015年8月30日,他到4194井场时看见一个女的手里拿一根长棍站在路中间不让他们过去。过了一会儿他老板刘某乙来了,其跟那个女的说让到路边不要挡路,重车多又是坡路太危险,那个女的不听,他们老板刘某已就和另外两个人把那个女的从胳膊抓住拉到路边了,当时没有拉扯也没有打架,刘某庚身上没有伤;

2. 证人刘某已证言证明,2015年8月30日,打井某某准备搬家时一个妇女拿一把铁锹站在路中间把车拦住了,他说不敢在下坡路上拦重车太危险了,便和两个人拉着那个妇女的袖子往边上走,那个妇女到了路边自己坐在地上不停地辱骂他;

3. 证人汪某某证言证明,谁也没有打刘某庚。4194井场搬家时他看见刘某庚在阻挡打井某某搬家的车。由于当时都是重车还在下坡路,打井某某和跟前的人都劝说小心让车碰了,刘某庚还往车上扑,打井某某的人就把刘某庚往路边拉,刘某庚自己坐在地上说打井某某的人把她强奸和打了。打井某某的人没有打刘某庚,就是从路中间拉到路边上,刘某庚手中拿个铁锹,打井某某的人什么也没有拿,双方都没有受伤;

4. 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的内容与曹某乙证言基本一致。

四、综合证据

(一)书证

1. 受案登记表证明,案发时间、地点、案件性质及来源;

2. 侦破经过证明,2019年9月23日10时许,志丹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发现涉嫌寻衅滋事的刘汉锋乘坐志丹到吴堡的公共汽车上。12时许,在志丹县××镇××中心××街道上将涉嫌寻衅滋事的刘汉锋抓获;

3. 志丹县公安网安信息证明,2018年04月08日18时13分,在天涯论坛一天涯杂谈发现题目为陕西省志丹县××乡××村刘汉锋再次实名举报的帖子。举报人刘汉锋,举报内容为:对原金丁派出所所长,现任公安局副局长汪某丙贪污非法所得的举报;对志丹县原××乡长、宝塔区原副区长(十八大代表)刘某乙涉嫌贪污参与恶势力致人死亡重大案件的举报:1、关于实名举报领导干部涉嫌贪污的问题;2、年迈七旬的老父亲被恶势力打死的问题;3、他大哥因村支书剥夺低保上吊死亡的问题;4、关于他三嫂被打井队野蛮殴打的问题。就此事件警方回复:没有违法事实;

4. 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助调查回复函证明,注册用户1599153××××,激活时间为2016年4月12日19时43分,最后登陆时间为2018年4月9日7时3分。发了《对志丹县××堡××乡长、宝塔区副区长(十八大代表)刘某乙涉嫌贪污参与恶势力致人死亡重大案件的举报》、《志丹县农民刘汉锋十三年艰辛上方路》、《对原金丁派出所所长、现任志丹县公安局副局长汪某丙贪污非法所得的举报》、《陕西省志丹县××村刘汉锋再次实名举报》、《志丹农民刘汉锋十五年艰辛维权路所见社会现实》等帖子。2018年4月8日18时13分在天涯社区-天涯杂谈《陕西省志丹县××村刘汉锋再次实名举报》、《志丹农民刘汉锋十五年艰辛维权路所见社会现实》的帖子截至2019年9月5日,点击量9079次,回复次数为2;

5. 志丹县信访局吴堡便民服务中心刘汉锋近年来网上走访记录证明,2015年5月7日起至2019年6月4日刘汉锋网上信访记录及办理情况;

6. 中国共产党志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2018年12月17日出具的《关于对刘汉锋和刘某丁实名举报有关问题的核查报告》证明,(一)2011年、2012年××村山畔组违反国家相关低保政策规定,存在平分低保资金的问题。给予郭某某党内警告处份;(二)志丹县公安局义正派出所在处理刘某庚殴打一案中,存在执法程序不够规范的问题。志丹县公安局××委给予义正派出所所长崔某某甲谈话提醒处理;(三)建议村镇认真做好刘汉锋和刘某丁思想工作,引导其干事创业,发家致富;(四)刘某丁和刘汉锋所反映的其他问题与事实不符,建议了结处理;

7. 中共志丹县委组织部文件志组发(2019)78号《关于志丹县义正镇吴堡便民服务中心李渠村支部书记杨某乙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2019年6月29日印发证明,除了问题1中反映伪造土地证和和“99年退耕还林时,郭某某欺骗组织,给他兄弟郭某某甲谎报38亩,从中获取国家钱粮”线索正在核查外,其余线索反映内容均失实,在实地查看、调阅资料、谈话走访等核查过程中也未发现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核查组于6月29日与举报人刘汉锋见面,向本人答复了所反映线索的调查结果(刘某丁本人拒绝与核查组见面);

8. 志丹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群众举报志丹县义正镇吴堡社区李渠行政村支部书记郭某某,副主任杨某乙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的相关线索的核查报告》2018年12月17日印证明,所反映的15个问题核查结论为:(一)2011年、2012年××村山畔组违反国家相关低保政策规定,存在平分低保资金的问题。给予郭某某党内警告处份;(二)志丹县公安局义正派出所在处理刘某庚殴打一案中,存在执法程序不够规范的问题。志丹县公安局××委给予义正派出所所长崔某某甲谈话提醒处理;(三)建议村镇认真做好刘汉锋和刘某丁思想工作,引导其干事创业、发家致富;(四)刘某丁和刘汉锋所反映的其他问题与事实不符,建议了结处理;

9. 志丹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志公扫黑(2019)66号《关于刘某丁、刘汉锋举报郭某某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中反映的二十一个问题》,经查,问题1、2、3、4、5、6、7、8、9、10、11、16、18、21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已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核查。问题12、13、14、15、17、19、20不属实。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摸排核查涉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刘某丁、刘汉锋举报郭某某等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核查结束,郭某某、杨某乙、汪某某、汪某丙、刘某乙无犯罪嫌疑,拟报请此线索查结;

10. 志丹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07年6月27日、2007年10月13日、2009年7月18日、2015年8月26日,均对刘汉锋做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11. 延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2007年10月23日决定对刘汉锋劳动教养一年;

12. 保证书证明,2008年8月8日,保证人刘汉锋保证从今以后不再上访;2009年7月21日,保证人刘汉锋保证不再上访,其父亲死亡一事到此结束;

13. 延安市公安局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延公(信)答复字[2017]1号证明,刘汉锋举报志丹县公安局副局长汪某丙收取保护费的事项,经调查,其反映情况失实;

14. 电话记录证明,2019年9月5日10时24分,志丹县公安局扫黑办线索核查民警拨打举报人刘汉锋电话(15991××××××),通话12分5秒,通话中说明关于其举报的问题要进一步核实,刘汉锋拒绝配合;

15. 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汉锋生于1974年10月11日,案发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刘汉锋供述证明,他的手机号是1599153××××,是用他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的,这个手机号他自己在用,家人没有长时间用过。他用手机在互联网上发过举报材料。发了很多次,他记不起了,最近一次是2018年4月8日。在全国人大、国务院、中纪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组部等网站发过举报材料。

2018年4月8日是在天涯论坛上发过标题《陕西省志丹县××乡××村刘汉锋再次实名举报》,对原金丁派出所所长,现任志丹县公安局副局长汪某丙贪污非法所得的举报,是他在老家自己用笔写的材料,当时在北京永定门长途汽车站旁边一个巷子里的打印部打印的。他不会向互联网上发举报材料,便让打印部的人给他向中纪委、公安部、天涯论坛一天涯杂谈官网均发过,发一个网站50元,他一共出了200元钱(包括打印材料的50元),具体怎样操作的他不懂,也不清楚。

他发举报材料内容是:第一个问题是汪某丙公开倒卖原油、涉嫌贪污腐败的事;第二个问题是石油开发征占他的土地,刘某乙将征款挪用花掉的事;第三个问题是他的老父亲刘某乙被黑恶势力打死的事;第四个问题是他大哥刘某甲上吊死亡的事;第五个问题是他三嫂刘某庚被打井某某人殴打的事。

他在天涯论坛2016年12月6日发表过“对金丁原派出所所长,现任志丹县公安局副局长汪某丙贪污非法所得的举报”、“对志丹县××乡长,宝塔区原副区长(十八大代表)刘某乙涉嫌贪污参与恶势力致人死亡重大案件的举报”、“[志丹县农民刘汉锋十三年艰辛维权上访路]感言”。

他每次都是逐级上访的,没有越级上访,他从2001年至今赴省进京最少有五十多次(具体多少次他记不清楚了)。刘某乙死亡的事公安机关明确的答复了。他认为没有查清楚,好多问题他不愿意跟公安局的人谈,因为都是一个系统的,他要向其他部门反映。

刘某庚被打的问题,2015年11月27日,本案因无违法事实,志丹县公安局决定终止调查。三级法院均驳回刘某庚的诉讼请求。他认为这个问题和汪某丙有关,汪某丙是义正派出所主管局长,当时渎职办案,他的这些问题都和汪某丙有瓜葛。打井某某雇佣一些地痞流氓打人,公安局不往清楚查。

2018年7月9日,在延安市纪委参与下,由志丹县纪委主持,就刘汉锋反映的问题一一进行答复,答复的情况是其所反映的问题全部失实。听证会给他的答复他均不认可,所以他就一直没有删除网上(天涯论坛)的举报材料。

2018年11月,国务院在接到刘汉锋的信访函件后,责成陕西省纪委对刘汉锋反映的问题进行彻查。经联合组调查,得出以下结论:1、原××乡乡长刘某在2000年6月年5月30日才将土地补偿款兑付给相关农民,存在兑付不及时问题;2、2011年、2012年××村山畔组违反国家相关低保政策规定,存在平分低保金的问题;3、志丹县公安局义正派出所在处理刘某庚一案中,存在执法程序不够规范问题;4、刘某丁和刘汉锋所反映其它问题与事实不符。他以为是国家设下网站让人发,他又不懂。他不知道编造虚假信息并在网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是什么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汉锋无视国家法律,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个人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故对被告人辩称及辩护人的辩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汉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金虎

审 判 员  同慧荣

人民陪审员  王改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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