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86號解釋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298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8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9月26日 |
委任之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及縣立圖書館館長受有俸給者,均為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其聘任之教職員則否。
←司法院院解字第298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86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298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9月26日 |
委任之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及縣立圖書館館長受有俸給者,均為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其聘任之教職員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