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8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8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9月26日 |
債務人依民國三十一年之確定判決應給付借款而未給付,其後因受戰事影響致生爭議者,債權人仍得聲請法院依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之規定調解之,其具備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適用要件者,法院自得為增加給付之判決,惟在前次判決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所發生之情事劇變,不得斟酌之(參照院字第二七五九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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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9月26日 |
債務人依民國三十一年之確定判決應給付借款而未給付,其後因受戰事影響致生爭議者,債權人仍得聲請法院依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之規定調解之,其具備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適用要件者,法院自得為增加給付之判決,惟在前次判決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所發生之情事劇變,不得斟酌之(參照院字第二七五九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