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87號解釋

院解字第298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87號解釋》
院解字第2988號

解釋日期:民國34年9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1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債務人依民國三十一年之確定判決應給付借款而未給付,其後因受戰事影響致生爭議者,債權人仍得聲請法院依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之規定調解之,其具備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適用要件者,法院自得為增加給付之判決,惟在前次判決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所發生之情事劇變,不得斟酌之(參照院字第二七五九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