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8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8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9月26日 |
债务人依民国三十一年之确定判决应给付借款而未给付,其后因受战事影响致生争议者,债权人仍得声请法院依非常时期民事诉讼补充条例之规定调解之,其具备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之适用要件者,法院自得为增加给付之判决,惟在前次判决之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所发生之情事剧变,不得斟酌之(参照院字第二七五九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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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9月26日 |
债务人依民国三十一年之确定判决应给付借款而未给付,其后因受战事影响致生争议者,债权人仍得声请法院依非常时期民事诉讼补充条例之规定调解之,其具备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之适用要件者,法院自得为增加给付之判决,惟在前次判决之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所发生之情事剧变,不得斟酌之(参照院字第二七五九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