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24號解釋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024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2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1月22日 |
印度、緬甸、越南、香港等地出差旅費規則第二條所列之舟車費及特別費,均係按實開支,同規則第三條第一項所謂前條所列各費,照規定數額支用各該當地貨幣,關於舟車費及特別費部分,自係按照實數支用各該當地貨幣之義,第二條所列之每日膳宿雜費載有一定數額,所載數額既較同規則制定時國內出差旅費規則所列每日膳宿雜費為低,即應解為各該當地貨幣之數額,而非國幣之數額,第三條第一項所謂前條所列各費,照規定數額支用各該當地貨幣,關於膳宿雜費部份係指按照前條所定膳宿雜費之數額,支用各該當地貨幣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