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9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5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軍事學校專任教官,化名兼任普通學校專任教員,領取各項薪津食糧,雖屬違反行政上之禁令,究為其應得之報酬,尚不構成懲治貪污條例上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