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9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5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军事学校专任教官,化名兼任普通学校专任教员,领取各项薪津食粮,虽属违反行政上之禁令,究为其应得之报酬,尚不构成惩治贪污条例上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