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76號解釋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176號
司法院院解字第317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7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7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6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印花稅法第三條第三款所謂公款,係指公有之款而言,政府機關向公私立銀行借款,經銀行交款於政府機關後,其款即已屬於公有,因處理此項公款所發之憑證,自應免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