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1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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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1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1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1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9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87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1 條 ( 19.12.26 )
     民事訴訟法 第 399、400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北平淪陷期內,當事人約定給付偽聯幣,或雖約定給付通用貨幣,而其意思係指偽聯幣為通用貨幣者,在政府規定偽聯幣折合法幣之比率後,應依此項比率給付法幣,但不妨礙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之適用。

  (二)非法組織之法院所為之裁判,依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九條之規定,以經裁判確定論者,縱令該裁判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顯有錯誤,亦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四百條所定之效力,但有時得以再審之訴聲明不服。又非法組織之法院所為之裁判已確定而有同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情形者,依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認為非裁判當事人,既得就同一訴訟標的更行起訴,法院為裁判時亦不受其拘束,其有同條例第九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者,當事人如不於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後段所定期間內請求法院另為審判,法院固不得依職權另為審判,惟此項裁判既不以確定裁判論,當事人亦不得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自不發生裁判時應否受其拘束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