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1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漢奸案件經確定判決未為沒收財產之宣告者,其曾被查封之財產,自應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