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1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汉奸案件经确定判决未为没收财产之宣告者,其曾被查封之财产,自应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