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4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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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4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7日 |
丙以甲乙越權管理田務,提起請求禁止管理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丙就禁止管理田務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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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7日 |
丙以甲乙越權管理田務,提起請求禁止管理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丙就禁止管理田務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