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76號解釋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476號
院解字第3475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6號解釋》
院解字第3477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9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未經通緝之漢奸,在未拘捕獲案前死亡而罪證確實者,依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