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76号解释

院解字第3475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6号解释》
院解字第3477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9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经通缉之汉奸,在未拘捕获案前死亡而罪证确实者,依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得声请单独宣告没收其财产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