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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7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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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475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6号解释》
院解字第3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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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9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经通缉之汉奸,在未拘捕获案前死亡而罪证确实者,依修正
惩治汉奸条例
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得声请单独宣告没收其财产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