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19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9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经通缉之汉奸,在未拘捕获案前死亡而罪证确实者,依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得声请单独宣告没收其财产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