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2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2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煙毒人犯經依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勒令禁戒斷癮後,復行施打或吸用,始得處以該條項之刑,來文所舉各情形,均不能以復吸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