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11月2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2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烟毒人犯经依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勒令禁戒断瘾后,复行施打或吸用,始得处以该条项之刑,来文所举各情形,均不能以复吸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