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56號解釋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75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5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3日 |
主管長官將其所屬職員免職,非公務員懲戒法上之懲戒處分,惟薦任職以下之公務員之記過或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同法第十二條已有明文規定,自屬懲戒法上之懲戒處分,所謂薦任職以下當然包括薦任官在內。
←司法院院解字第375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56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75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3日 |
主管長官將其所屬職員免職,非公務員懲戒法上之懲戒處分,惟薦任職以下之公務員之記過或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同法第十二條已有明文規定,自屬懲戒法上之懲戒處分,所謂薦任職以下當然包括薦任官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