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86號解釋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78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8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5日 |
案件經大赦不起訴處分後,其供犯罪所用賄款應發還被告,因犯罪所得之贓物既係敵偽遺留之財產,應交該管機關依法清理。至平民某甲因犯侵占公物罪在赦免之列,如該項公物未經扣押,應依民事程序辦理。
←司法院院解字第378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86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78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5日 |
案件經大赦不起訴處分後,其供犯罪所用賄款應發還被告,因犯罪所得之贓物既係敵偽遺留之財產,應交該管機關依法清理。至平民某甲因犯侵占公物罪在赦免之列,如該項公物未經扣押,應依民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