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2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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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2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28日 |
選舉縣參議會議長、副議長,應由出席之參議員用單記法投票,以得票最多者當選為議長,次多者當選為副議長,其得票最多者雖不超過半數亦屬當選,此為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十條之當然解釋,據原代電所述第一項之情形,以得票最多之某甲當選為議長,次多之某乙當選為副議長,無須再選,原代電第二至第九各項疑義,均由再選而生,自無解答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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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28日 |
選舉縣參議會議長、副議長,應由出席之參議員用單記法投票,以得票最多者當選為議長,次多者當選為副議長,其得票最多者雖不超過半數亦屬當選,此為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十條之當然解釋,據原代電所述第一項之情形,以得票最多之某甲當選為議長,次多之某乙當選為副議長,無須再選,原代電第二至第九各項疑義,均由再選而生,自無解答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