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2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2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28日 |
选举县参议会议长、副议长,应由出席之参议员用单记法投票,以得票最多者当选为议长,次多者当选为副议长,其得票最多者虽不超过半数亦属当选,此为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十条之当然解释,据原代电所述第一项之情形,以得票最多之某甲当选为议长,次多之某乙当选为副议长,无须再选,原代电第二至第九各项疑义,均由再选而生,自无解答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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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28日 |
选举县参议会议长、副议长,应由出席之参议员用单记法投票,以得票最多者当选为议长,次多者当选为副议长,其得票最多者虽不超过半数亦属当选,此为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十条之当然解释,据原代电所述第一项之情形,以得票最多之某甲当选为议长,次多之某乙当选为副议长,无须再选,原代电第二至第九各项疑义,均由再选而生,自无解答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