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2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2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2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2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5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选举县参议会议长、副议长,应由出席之参议员用单记法投票,以得票最多者当选为议长,次多者当选为副议长,其得票最多者虽不超过半数亦属当选,此为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十条之当然解释,据原代电所述第一项之情形,以得票最多之某甲当选为议长,次多之某乙当选为副议长,无须再选,原代电第二至第九各项疑义,均由再选而生,自无解答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