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0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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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905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06號解釋》
院解字第3907號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2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 第 28、75 條 ( 36.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除將來有限制之法律外,得兼任其他民意機關代表(請參照釋字第三十號解釋) 。又國民大會代表非不可兼任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