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0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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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0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30日 |
年齡不滿三十五歲之人被提名為監察委員之候選人而當選者,自屬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謂選舉違背法律,選舉人或候選人於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提起選舉訴訟者,關於該候選人部分之選舉,法院固應宣告無效,若於此項期間內未提起選舉訴訟,則其選舉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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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0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30日 |
年齡不滿三十五歲之人被提名為監察委員之候選人而當選者,自屬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謂選舉違背法律,選舉人或候選人於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提起選舉訴訟者,關於該候選人部分之選舉,法院固應宣告無效,若於此項期間內未提起選舉訴訟,則其選舉仍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