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0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30日 |
年龄不满三十五岁之人被提名为监察委员之候选人而当选者,自属监察院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施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所谓选举违背法律,选举人或候选人于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定期间内提起选举诉讼者,关于该候选人部分之选举,法院固应宣告无效,若于此项期间内未提起选举诉讼,则其选举仍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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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30日 |
年龄不满三十五岁之人被提名为监察委员之候选人而当选者,自属监察院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施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所谓选举违背法律,选举人或候选人于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定期间内提起选举诉讼者,关于该候选人部分之选举,法院固应宣告无效,若于此项期间内未提起选举诉讼,则其选举仍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