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1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2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在律師法施行前任公務員,曾受免職之懲戒處分者,仍應受律師法第二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