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2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2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1日 |
(一)關於軍事漢奸財產訴訟事件,應由管轄第一審之地方法院受理 (參照院解字第三九三七號解釋)。
(二)軍事漢奸財產之單獨宣告沒收,應由有權審判該漢奸案件之軍法機關辦理,但已經判決宣告沒收者,不得再行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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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2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1日 |
(一)關於軍事漢奸財產訴訟事件,應由管轄第一審之地方法院受理 (參照院解字第三九三七號解釋)。
(二)軍事漢奸財產之單獨宣告沒收,應由有權審判該漢奸案件之軍法機關辦理,但已經判決宣告沒收者,不得再行宣告沒收。